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和社会福利院管理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和社会福利院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绵府办函〔2010〕2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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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和社会福利院管理的通知
绵府办函〔2010〕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随着灾后恢复重建的逐步完成,我市农村敬老院和社会福利院建设得到了较快发展。为进一步强化农村敬老院和社会福利院的管理,确保养老服务设施发挥更好的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机构编制
各地要按照《绵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政府举办的敬老院和福利院工作机构的通知》(绵编办发〔2010〕18号)要求,认真落实敬老院、福利院管理体制和机构人员编制,严格招聘程序,确保进人质量,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二、抓好队伍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敬老院和福利院管理人员、护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业务水平,健全和规范各种管理制度,做到制度明确、责任到位,确保管理规范。
三、搞好种养殖业
(一)加强已有土地的使用和管理。要充分利用好敬老院的土地,引导敬老院人员加强种养殖的发展,利用种养殖的收入提高敬老院的供养水平,形成良性循环,从根本上解决敬老院资金不足的矛盾。
(二)落实新建敬老院的土地。对于入住敬老院的农村“五保”对象,在入院时要严格按程序签订入院协议。将入院对象承包的土地林地调剂至敬老院使用。各县市区要督促各乡镇按照《中共绵阳市委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年工作的意见》(绵委发〔2008〕8号)“敬老院入住人员按人均调剂不低于0.2亩的标准提供可耕田地”的要求,增强敬老院自身“造血”功能和发展能力。个别地方确实不能调剂土地的,可采取租用土地的办法发展种养殖业。
四、落实供养资金和管理经费
(一)各地要加大对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敬老院、城市社会福利机构的经费投入,确保专款专用。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开展各种形式的捐赠和志愿服务,大力营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切实规范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对象供养资金的发放办法。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对象的供养金由农村敬老院和城市社会福利机构统一领取,并作为供养资金,每月可给供养对象安排一定数额的零花钱。
(三)做好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对象供养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对敬老院、福利院要进行专项监察,特别要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对象的资金发放加强监督,坚持“一折通”发放,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违纪的要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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