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府办发[2014]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4月5日颁布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学生乘车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增强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多起校车安全事故,为校车安全敲响了警钟。《条例》的颁布,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学生交通安全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和国家解决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安全问题的决心和力度。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有力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坚决杜绝校车安全事故在我市发生。
二、从严把关,切实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和驾驶资格的重新审批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于2014年4月底前完成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的重新审批工作。
(一)校车驾驶资格审批。
校车驾驶资格审批工作在县(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组织实施。
1.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2.严格审批程序。
各县(区)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按照“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组织审查→进行签注”的程序开展审批工作。市直属学校校车驾驶资格的签注工作由所在县(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其余县(区)校车驾驶资格的签注工作由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负责。
(二)校车使用许可审批。
校车使用许可在县(区)政府领导下,由县(区)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共同负责,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开展审查工作。
1.取得校车许可的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校车许可的审查程序。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组织审查(提出综合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发放校车标牌”的程序开展审批工作。
(1)提出申请。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机构应向县(区)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五份)。
(2)受理申请。县(区)教育部门收到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机构提出的取得校车许可的书面申请后,对其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如申请者为学校或幼儿园,还应对其是否需要配置校车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分送同级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3)组织审查。县(区)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对书面申请材料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对校车是否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注册登记、校车是否安装带GPS的行车记录仪、校车是否投保机动车乘运人责任保险、校车有无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等进行审核确认;交通运输部门重点对提供校车服务企业的资质、校车行驶线路是否存在道路安全隐患和停靠站点等内容进行审核确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主要对专用校车是否通过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进行审核确认。上述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署有审查意见的《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表》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返回同级教育部门(社事部门)。教育部门自收到同级相关部门回复的审查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4)审批。县(区)人民政府收到各部门审查意见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教育部门(社事部门)应尽快将本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反馈给申请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机构。
(5)发放校车标牌。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机构,持《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表》、政府的批准意见和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警部门领取校车标牌。市公安交警部门在发给校车标牌时,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使用期限和核载人数,并安装明显的非专用校车标志。
三、健全机制,切实推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常态化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校车安全监管责任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联系教育、交通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城管执法局、内江质监局、市公安交警支队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本地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健全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全市校车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召集。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条例》的要求和人员变化情况及时完善校车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区)两级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充分发挥作用,确保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校车和学生安全。
(三)认真落实职能职责。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将履职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要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的规定和省、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的要求,将校车运营线路的建设和沿线警示标志、防护栏等设施的建设纳入公路安保工程,统一考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制定切合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从经费和硬件建设上予以保障;要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投入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有校车的学校落实安全责任,完善制度,组织开展校车安全教育与培训,切实避免因管理和教育不到位而发生校车安全事故。公安部门要扎实做好校车及驾驶人员的审核把关工作,加大校车行驶路面管控,做好校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配合学校做好师生的交通安全教育。交通运输部门要扎实做好校车运行线路、停靠站点、运行时间的审核工作,加强对校车运营公司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各类非法营运车辆从事接送学生上放学活动,切实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经济和信息化、质监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校车安全技术标准和准入管理规定,加强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校车生产企业(含改装)的检验检测,严厉查处校车及零部件生产、使用、检验的违法行为。安监部门要加强对校车安全监管工作的综合监督和指导,做好校车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察部门要对校车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车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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