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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统计局遂宁调查队提供的居民生活消费价格指数(CPI),2011年7—9月全市CPI同比上涨幅度已达到启动联动机制条件。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遂府办发〔2011〕8号)精神,决定启动联动机制对弱势群体进行物价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
二、补贴标准
(一)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7—9月每人补贴39元;
(二)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人补贴17元。
三、组织实施
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临时价格补贴的发放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补贴对象的管理分工,分别由各级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临时价格补贴原则上应于2011年10月底前发放到补贴对象,最迟不得超过2011年11月底。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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