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宜府办函〔2010〕6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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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3-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函〔2010〕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05年以来,我市全面建立和实施了农村低保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农村低保制度框架基本确立,运行程序初步规范,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有效地保障了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了宜宾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但是,也存在着救助水平低、覆盖面窄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低保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农村低保制度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核心,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宜宾的需要;是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解决当前农村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的需要;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上来,全面做好农村低保各项工作。
二、加强动态管理,确保应保尽保
要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对象定期审核制度,准确掌握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手续,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要按照低保动态管理的要求和规定程序,对农村低保对象进行评定,对所有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受理贫困对象的申请。对家庭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应做好思想工作,按规定程序操作,将其及时清退出低保。要关心突发性生活困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于当年因病、因灾、因残等原因发生生活特殊困难的群众,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在下一年的低保工作动态管理中,经过统一评定,对其中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三、加强资金管理,全面实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
严禁任何单位挤占、挪用、截留低保资金,要保证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已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与金融机构沟通协调,确保将农村低保金按时发放到户,确保农村低保对象快捷、安全、足额地领取到农村低保金。对尚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区县,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抓紧与有关金融单位协商沟通,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在2010年底社会化发放覆盖率达100%。
四、规范操作程序,确保管理服务到位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管理,确保农村低保公平实施,规范运行。一是严格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农村低保要严格执行户主申请、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和“民主评困”、乡镇审核评议、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和“三榜公示”的规定程序,准确确定保障对象,确保公开、公正、公平。二是加强收入核查,确保按户施保。对农村低保申请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准确核查其家庭收入,要严格以家庭为单位,按户施保。三是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尽快完善当地农村低保保障办法,为基层低保工作设立科学的工作规范。四是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强化农村低保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程序意识和岗位意识,推行绩效考核,加强监督检查,杜绝不正之风。
五、加大分类救助力度,提高低保对象的救助水平
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应保尽保的基础上,扩大分类救助范围,加大阶梯式分类救助力度,提高农村低保对象中特困群体的救助水平,解决最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分类救助对象的范围,主要是在农村低保家庭中下列人员本人享受低保分类差额救助:60岁以上老人;重度残疾人(1—2级);双残户中的残疾人;丧偶单亲家庭中未成年人;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精神病的病人;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进入全日制大学的(本、专科)在校大学生,中、小学在校生。分类救助对象的保障标准由各区县自行制订。
六、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保障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各区县政府要根据低保对象最低生活需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制订农村低保标准,并逐步探索建立低保标准与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指数的变化相衔接的自然增长机制,保障标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让贫困群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七、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扩大农村低保政策的知晓度
要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各项政策的宣传,要进一步宣传《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使广大农民群众全面了解相关政策,提高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参与能力和水平,协同政府做好农村低保工作。同时,要大力宣传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教育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能推卸赡养责任。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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