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 | 文号:自府发〔2009〕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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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
自府发〔2009〕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13号)精神,为加强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现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各区县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作为主要工作任务和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把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建立目标责任体系,逐级分解落实。各区县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三)加强失业监测和调控。各区县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更加注重对就业的影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处理好经济发展与拉动就业的关系。
1.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建立健全空岗信息月报告制度和用工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2.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要妥善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改革改制、企业规模裁员、企业搬迁等所涉及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做到多分流、少失业。建立完善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行业,制定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结合扩大内需和恢复重建扩大就业。各区县政府在安排灾后恢复重建和扩大内需的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灾区群众等群体就业,并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农林水利、国土整治、生态环保等工程建设实行以工代赈。要通过实施发展大企业大集团两个带动工程,充分发挥大企业大集团在我市经济中的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带动我市相关产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更多不同层次的就业岗位。
(二)大力发展中小企业。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融资和担保服务,切实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结合灾后恢复重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农民联合创办经济实体,拓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空间。继续实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有序发展。完善财税、金融等扶持政策,鼓励发展轻工、纺织、建筑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三)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和救助服务等服务业新领域、新门路,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服务和廉租房配套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引导和支持动漫、创意、租赁、家政和农业技术推广、农副产品销售、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等服务业发展。充分利用新建产业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和产业集群等的配套服务扩大就业。着力突破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体制障碍,放宽服务业准入条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使服务业在扩大就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财税、金融、工商、场地等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开展创建省级和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活动,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力争用3—5年的时间,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大幅增加,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功创业。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1.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并对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实行缓缴。在2009年内,适当降低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对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市政府批准,最多可以缓缴6个月社会保险费。在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
2.发挥失业保险保岗位促就业的作用。指导企业通过协商薪酬、调整工时制度、开展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市里从2008年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结存中安排5%的资金,用于对2009年采取积极措施应对金融危机,稳定职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后报市政府审定。
3.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严格执行裁员的法律规定,鼓励企业带头承担社会责任,尽量减少裁员。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指导企业妥善解决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引导国有企业稳定就业,并尽可能增加就业。
三、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一)延长持证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期限。对2008年底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其中在2009年内享受期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从2009年起,不再核发《再就业优惠证》。
(二)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继续实行收费减免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返乡农民工以及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1.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将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各区县,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查、担保、审批发放、管理服务和贷款催收等工作均由各区县负责。
2.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范围。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范围覆盖到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劳动者和进城就业创业的农村劳动者。
3.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将符合条件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的,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200万元。
4.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各区县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和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积极筹措担保基金和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贴息资金。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补机制。积极开展信用社区创建评选活动,探索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的措施,允许经济基础好的创业人员之间实行“联保”,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可简化贷款审批程序。
(五)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1.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办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2.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
3.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各区县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4.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筹集创业扶持资金,强化创业扶持。各区县政府要加大对创业工作的投入,采取财政安排、社会多方筹集等方式,筹集创业扶持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和创业成功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七)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构成。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各区县政府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就业工作资金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好年度就业资金使用计划,保证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补贴、小额贷款、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就业培训、信息网络建设和基层就业服务机构工作经费等相关资金的支出。探索建立“以奖代补”机制,将资金拨付使用与工作激励有机结合,发挥就业资金使用效能。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四、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
(一)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扶持政策,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边远艰苦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承担国家和省、市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工作,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按国家有关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服务系列活动,同时为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强化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着力解决供求信息不对称、技能与岗位不适应的问题,提高就业服务的有效性。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落实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局、市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通过组织开展以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以及因企业关闭、停产或裁员而失去工作的城镇新失业人员,特别是新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为重点的就业援助系列活动,确保每一个新出现的符合认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能够及时在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并得到就业援助。对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安置或灵活就业等方式实现就业。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
(三)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促进农民工在城镇再就业。强化政策扶持和引导,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工作,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继续组织开展“春风行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新型农民培训”等系列活动。加强城乡之间农民工流动就业的信息对接,及时提供有效岗位信息,建立省外优质订单信息库。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打造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劳务品牌,增强市场竞争力。加强省际和地区间劳务协作,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到市外、省外就业,努力扩大劳务输出规模。
(四)积极推进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拓宽安置渠道,落实自主择业政策,积极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鼓励复员转业军人到基层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
五、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一)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根据市场需求,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根据职业生涯发展需要,参加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继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现行补贴标准不足弥补实际培训成本的,可提高补贴标准。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强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以区县为单位组织返乡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促使其实现转移就业或返乡创业;帮助失业人员和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中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提升其就业和创业能力;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技能型人才;组织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加强技能劳动者储备。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培训,培育一批掌握一定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基层技术人员和农村基础设施管理、养护、维修人员等专业人才。
六、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一)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2010年,全市所有区县都要建成人力资源市场综合服务场所和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市、区(县)、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信息联网,全面实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力资源服务领域,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区县政府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置,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编制内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各相关部门综合预算中安排,以保障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要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强化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建设。
(三)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制度。通过就业和失业登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含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全省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登记失业的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社区就业人员等免费发放。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要在《登记证》中予以注明。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七、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一)加强领导,分工协作。要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完善和落实政策,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二)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各区县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有机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组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参加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
(三)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切实做好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鼓励支持劳动者不等不靠,增强信心,克服困难,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工作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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