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边境地区生产作业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密边境地区生产作业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 文号:哈行署发〔2009 〕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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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哈密边境地区生产作业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9〕7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地区公安边防支队制定的《哈密边境地区生产作业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一日
哈密边境地区生产作业管理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边境地区生产作业管理,确保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边境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哈密地区管边控边建边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地区边境管理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哈密边境地区生产作业管理工作在地区边防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军、警、民(兵团)各方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巩固边防、维护稳定、促进发展。
第三条在边境管理区内从事勘探、采矿、采伐、采药、捕捞、爆破等依法须经批准的生产作业行为,须经有关行政主管及公安边防部门严格审批、严格控制。凡进入哈密边境管理区范围内进行生产作业的人员,应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证件,依法接受公安边防机构的查验。并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到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手续。其中,年满16周岁、拟暂住1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同时申领暂住证。凡进入哈密边境管理区范围内生产作业的单位应持有相关资质证书、审批文件,并在进入边境管理区开展生产作业前,到地区公安边防支队进行备案,如经孔道进入边境管理区或在孔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作业,还应到老爷庙边防检查站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在边境地区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不得破坏植被、道路、堤坝等生态资源和边境基础设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走向、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界河河道稳定的活动和工程作业;确需进行的,应当按照国家与邻国达成的协议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地区边防委员会统一管理、组织、协调边境地区生产作业管理的相关事宜,负责协调解决边境地区生产作业日常管理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地区边防委员会办公室为地区边境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具体事务。
第七条外事、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部门为边境地区生产作业单位的行业管理部门;解放军边防部队、地区公安边防支队为边境地区生产作业的日常监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边境地区生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解放军边防部队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边境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管理边境,依据有关条约、协定、协议和上级指示精神,妥善处理边界涉外事务。
(二)参加地区边防委员会组织的对边境地区生产作业现场的联合查勘,对行业管理部门审批的边境地区生产作业实施监管,并向作业单位或个人提出边境管理要求。
(三)对违规作业和违反边防法规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其作业行为,并向地区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地区公安边防支队通报。由地区边防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性质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对进入边境地区生产作业、活动人员、车辆的管理和登记备案工作,对我方在边境地带活动人员实施管理,维护边境秩序,制止非法越界和其他违反边境管理法规的行为。
(五)指导边防一线分队开展边防政策法规宣传,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军警兵民联防工作。
(六)妥善处置边境突发事件,维护边境地区安全。
地区公安边防支队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边境地区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管理边境。
(二)按照中蒙两国有关协议,妥善处理人员、车辆、牲畜越界等边境涉外事务。
(三)组织开展边境地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积极发动边民开展警民联防。
(四)负责对在边境地区生产作业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打击,处理各类矛盾纠纷。
(五)加强对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类边境地区生产作业行为的综合管理,维护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经济繁荣发展。
(六)对进入边境管理区的单位及人员资质情况进行备案,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作业的单位;生产、安全许可证照情况,生产作业的期限、范围及规模;涉爆单位相关涉爆项目的审批、涉爆重点人员资质及涉爆物品库房建设情况;法人及管理人员、务工人员基本情况等。
(七)处置边境地区生产作业单位内发生的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边境地区安全稳定。
老爷庙边防检查站职责:
(一)对出、入境人员及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三)对口岸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入境秩序。
(四)宣传边防及边境管理政策、法律、法规。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其他任务。
外事部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外事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地区边界涉外事务管理。
(二)负责跨国境设施、工程的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边境交通、电力、水利、邮电、环保等涉外事务。
(三)组织协调涉外会谈、会晤工作,会签会谈方案。
(四)定期检查边界,掌握地区界标、界碑、边界铁丝网等边防基础设施情况,修筑国土保护工程。承担界标、界碑、边界铁丝网损坏等对外交涉事宜,并将涉边管控情况及时向地区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公安边防支队通报。
(五)宣传边防管理政策和外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按规定办理砂石、粘土等矿产采掘审批、发证工作,同时对其它矿种出具申请人申请范围有无矿业纠纷情况的调查意见。
(二)宣传边防管理政策和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三)对边境地区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对违规作业行为,及时处置,并通报相关部门。
(四)督促生产作业单位在进入边境管理区进行生产作业前,及时到地区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边境地区野外生产作业批准书》,同时到哈密地区公安边防支队备案,如经孔道进入边境管理区或在孔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作业,还应到老爷庙边防检查站办理备案手续。
水利部门职责:
(一)对申请在边境地区进行水利生产作业的单位或个人作业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受理作业申报,明确作业时间、地点、形式、范围、作业人数等相关内容,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二)合理调控边境地区作业人员数量,对有过破坏生态环境、违规作业行为及曾引发涉外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办理作业许可。
(三)掌握和监督水利作业情况。对作业现场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对违规作业行为,及时制止,并通报地区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公安边防支队。
(四)宣传边防管理政策和水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依据相关法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督促作业单位在进入边境管理区进行生产作业前,及时到地区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边境地区野外生产作业批准书》,同时到哈密地区公安边防支队备案,如经孔道进入边境管理区或在孔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作业,还应到老爷庙边防检查站办理备案手续。
林业部门职责:
(一)严格控制边境辖区林木、植被的采伐量。确需进行采伐作业的,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及相关手续。并将采伐作业的时间、地点、方式、范围、数量、作业人数等情况及时向地区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公安边防支队通报。
(二)对地区公安边防支队按照有关法规认定的属于边境重点地区、重点地段和敏感地段的采伐作业进行调整。
(三)掌握和监督采伐作业情况。对采伐作业现场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各种违章作业行为。
(四)宣传边防管理政策和林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滥砍盗伐行为,及时制止破坏边境森林、植被资源、危害国土安全的行为,并由林业行政部门或森林公安局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督促作业单位在进入边境管理区进行生产作业前,及时到地区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边境地区野外生产作业批准书》,同时到哈密地区公安边防支队备案,如经孔道进入边境管理区或在孔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作业,还应到老爷庙边防检查站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边境地区生产作业的申请及备案
第八条凡从事边境地区生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申请、审批手续,手续齐全后方可进行边境地区生产作业。
第九条每年由地区边防委员会组织解放军边防部队、地区公安边防支队、外事、国土资源、水利和林业等部门对边境地区作业地点至少进行一次联合现场勘察。
第十条国土、水利、林业等部门在办理进入边境地区开展挖沙、采石、取土、爆破、采矿、探矿等作业审批手续之前,应征求公安边防机构的意见,并开展相关边防政策、法规宣传,告知申请单位及时到地区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边境地区野外生产作业批准书》,到哈密地区公安边防支队及老爷庙边防检查站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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