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哈行办发〔2009〕38 号
颁布日期:2009-04-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计工作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3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37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夯实统计基础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整合、规范部门统计数据资源,更好地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支持和领导

统计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对经济社会运行实施宏观调控和管理,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在新的形势下,统计工作越来越重要,统计责任越来越重大,统计任务越来越繁重,各种制约统计发展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加强统计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积极研究解决制约统计事业发展的矛盾,关心、支持统计改革和发展。在人员力量上,要适当增加地、县(市)统计人员编制;在业务经费上,适当给于倾斜,根据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增加部分专项调查费、乡镇统计站经费、村级辅助调查员经费、统计人员培训费以及普查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办公条件、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投入。要切实帮助解决统计人员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保障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发挥统计职能创造良好条件。同时地区各部门也要高度重视部门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部门统计工作。

二、坚持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统计的真实性是统计工作的灵魂。真实的统计不仅关系到统计的形象,也关系到党委、政府在社会的形象。

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统计法》,积极支持和保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为客观准确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真实情况,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各级统计部门和广大统计工作者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统计工作的职能,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方法制度,规范统计工作流程,改进统计评估方法,扎扎实实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特别是要加强GDP、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价格指数等国民经济主要统计指标的审核评估工作,努力提高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

三、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统计部门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维,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为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特别是要充分利用统计综合资源,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结构调整、新型工业化建设、特色经济、现代服务等方面的研究,及时准确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的苗头性和趋势性问题,为党委、政府正确判断经济形势当好参谋,为地区制定工作计划提供重要参考依据。同时积极发挥统计信息在引导企业投资行为和居民消费行为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统计社会化服务水平。

四、加强基础建设,规范统计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机构建设。县级统计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切实解决当前统计工作任务繁重和人员紧缺的矛盾,为各项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组织保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站,并配备具有从业资质的专职人员。同时积极探索改革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站的管理模式,采取试点先行、典型带动、建立样板的方法,逐步实行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站由县(市)统计局垂直管理,以进一步加强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站各项工作的管理力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要继续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与培训。要高度重视基层统计队伍的建设,加强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积极性。同时,加强统计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保持基层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

要建立和完善基层原始统计台帐,建立健全原始资料记录制度,统计数据管理制度和报表管理与审批备案制度,不断促进统计基层工作规范化。

要进一步加强国民经济核算和各专业统计工作,规范GDP核算方法和专业数据评估办法,不断加强与完善各统计专业数据质量评估和增加值核算,严把统计数据的质量关。

要建立健全能源统计机构与指标体系,进一步加强社会科技统计、农村统计,同时加强统计系统与各部门的横向联系,使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实现合理分工,共同发展。

五、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整合统计数据资源

要高度重视做好部门统计工作。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切实加强日常统计工作,进一步规范统计数据的标准、采集、汇总、生成和发布。一是要认真执行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按照审批(备案)确定的统计报表及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活动,做到调查方法规范,保持统计指标名称、口径含义一致。未经审批(备案)的调查项目以及取得的数据不具备法律效力。二是要按照统计数据报送有关规定,建立本部门统计数据定期报送制度,定期向地区统计局报送采集指标数据和汇总指标数据。具体报送内容包括:自治区部门统计报表制度中的全部数据;各项法定的专项调查数据;地委、地区人大工委、行署、政协工委等临时需要的调查数据等。三是要根据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管理规定,建立本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对依法调查取得主要统计指标数据,采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有效的组织方式进行质量评估,做出评估记录,并将数据质量评估作为数据报送和发布前的必经程序。四是依据地区统计信息发布制度,建立本部门主要统计指标发布制度与目录,明确本部门发布统计数据的指标名称、口径范围、数据质量评估情况、发布频率等内容。在向社会发布信息时,应公布指标的统计口径、含义及调查方法等内容。五是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兼)职综合统计人员,指定综合统计负责人,行使综合统计职能,执行部门内部统计管理制度。六是严格执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统计人员业务培训。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调换统计人员应先补后调。

六、不断加强统计法制工作力度和监管力度

地、县(市)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机构,不断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使统计执法人员与专业人员相分离,形成执法人员专职化,为统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地、县(市)统计部门要加大统计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虚报、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建立经常检查与综合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统计执法制度和体系,构建统计执法的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要支持统计部门加强统计执法,杜绝人为干扰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执法的正常开展。

在统计系统内部要建立并实施统计巡查制度,加强对地区统计工作全方位的指导检查。

对未经批准(备案)的统计调查,统计工作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废止和查处,并对实施违法调查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对在统计工作中违规违纪、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地区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七、加快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

统计信息化是促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提高统计工作效率最根本的途径,是统计工作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各自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将统计信息化建设作为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重点信息化建设计划,明确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和工作进度,支持建立各级统计信息网络及经济社会发展宏观统计数据库,整合部门统计信息,实现资源共享。要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推进统计系统不断提高信息技术装备水平,确保地区统计系统开展统计工作的需要,逐步实现地、县(市)、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统计网络的互联互通。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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