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鼓励信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文号:新克政发〔2012〕71号
颁布日期:2012-08-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鼓励信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鼓励信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8月17日

克拉玛依市鼓励信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信息产业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进一步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新疆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工信部产业〔2010〕61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称信息产业企业包括:

(一)信息设备生产企业:生产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电子器件(不含集成电路制造)和元件、通信设备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企业;

(二)生产制作数字影音产品和电子出版物的企业;

(三)计算机服务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

(四)软件企业及视同软件企业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和云计算企业。

第三条本政策所称“对本市的财政贡献额”是指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企业实际上缴市、区两级国库的各项税收,其中不含征收机关稽查补缴以前年度的财政收入。

第四条符合本政策要求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信息产业企业,必须是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不包括所得税集中汇缴的企业)。

第五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信息产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业资格人员,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年内,按其本人上年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

第六条凡符合本政策第二条第(一)项要求的信息产业企业投资信息产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按对本市财政贡献额,前3年按100%支持用于企业研发和再生产,后2年按50%支持用于企业研发和再生产。

第七条符合本政策第二条第(二)、(三)、(四)项要求,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信息产业企业,自经营之日起,按对本市财政贡献额,前5年按100%支持用于企业研发和再生产,后5年按50%支持用于企业研发和再生产。

第八条符合本政策要求的云计算企业,其云计算数据中心自加电运行之日起3年内,可按现行居民用电价格收费,差额部分由市政府补贴。

第九条在本市注册登记并投资兴建经营场所的信息产业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市、区两级留存部分按项目开发配套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条符合本政策要求的信息产业企业,不动产投资贷款给予贴息扶持,自贷款之日起,给予100%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三年。

第十一条外资或国内大型信息产业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的,按照不动产投资总额对其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的公司给予奖励。

(一)不动产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奖励300万元。

(二)不动产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

(三)不动产投资总额超过5亿元的,奖励2000万元。

第十二条符合本政策要求的软件企业通过CMM/CMMI2认证的,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CMM/CMMI3认证的,给予30万元奖励;通过CMM/CMMI4认证的,给予50万元奖励;通过CMM/CMMI5认证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符合本政策的信息产业企业由市信息化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本政策第五条要求的个人由市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办理程序:

(一)符合本政策第二条第(一)项要求的信息产业企业,在向市信息化管理部门书面申请政策优惠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含国税、地税)、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2.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

3.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文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土地使用证明文件、项目开工许可证;

6.项目相关实施合同书。

(二)符合本政策第二条第(二)、(三)、(四)项要求的信息产业企业在向市信息化管理部门书面申请政策优惠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含国税、地税)、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2.当年的财务报表。

(三)符合本政策第五条要求的个人在向市信息化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奖励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高级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证书或聘书;

2.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四)符合本政策要求的信息产业企业和个人在申请财政支持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的《申请表》及提交主管部门的文件和资料;

2.项目完成后第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3.支付凭证;

4.项目前期工作相关的实施合同书;

5.贷款合同(申请贴息项目)。

投资者应出示上述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由财政部门留存。

第十五条对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的信息产业企业,采取一事一策的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本政策涉及产业方面的,由市经济管理部门和市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涉及财税方面的,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优惠政策申请表

2.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表

附件1

企业优惠政策申请表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项目规模

备注

(项目属性)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时间

受理人

据及

主管及相关部门意见

主管部门相关部门相关部门

(签章)(签章)(签章)

部门复核意见

复核部门(签章)

附件2

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学历

职务

(职称)

单位

身份证号

具体到岗时间

签订合同时间

用人单位(签章)

主管部门(签章)

人事部门(签章)

复核部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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