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要求屏蔽电力捕鱼器具销售网页的函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要求屏蔽电力捕鱼器具销售网页的函
| 颁布单位: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 文号:浙海渔执〔201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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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要求屏蔽电力捕鱼器具销售网页的函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接到多位市民举报,称在“淘宝网”上可搜索到大量与电力捕鱼器具相关的商品。经我们上网初步核实,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明确显示“电捕器(机)”、“电捕逆变器(升压器)”的相关搜索商品有数百个;
二、实际可以确定为电力捕鱼器具〔如“超声波逆变器(升压器)”、“超声波背机(船机)”〕的商品有1万余个〔注:虽然不排除普通逆变器(升压器)的其它功用,但超声波逆变器(升压器)除用于电力捕鱼外,无合理的民用途径〕;
三、还有大量的“逆变器(升压器)”、“背机”、“船机”,虽然商品标题栏未明示电捕用途,但页内图片或文字明示电捕功效,或强烈暗示电捕功用(如手压脉冲开关、水下作业深度和效果范围);
四、一些明显是电力捕鱼器具卖家的月销售量高达数百台。
电力捕鱼具有不分品种、大小通杀的特性,除现场捕获的鱼虾外,更有大量鱼虾沉入水底,幸存鱼虾也因电击基本丧失繁殖能力,电捕所及之处,浮游动植物和底栖生物一并遭殃。因此,电力捕鱼不仅严重破坏渔业资源,更明显损害水域生态平衡,显著降低水环境的生物自净能力。更令人痛心的是,电力捕鱼极易造成伤亡惨剧(有关图片见附件1),仅我省每年因被电击致死或电击后溺水身亡的有十多人。由于电捕违法且电捕者多属弱势群体,死者家属通常不愿报告事故,实际死亡人数可能更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把电力捕鱼明确定性为禁用的渔具渔法,不仅电力捕鱼行为会受到制裁,制造、销售电力捕鱼器具等禁用渔具的行为同样要予以处罚(相关法律条款详见附件2)。
作为国内最大的网购平台,搭载的海量商品中难免混杂个别违规产品。但是,大量电鱼器具的产品展示和销售(据我省查获的非法电捕者供述,近七成的电鱼器具源于网购),既会造成政府监管不力、默认违法行为的公众误导,也会严重损害到贵公司负责任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还会妨碍到省委省政府正在大力推行的“平安浙江”、“五水共治”行动的实施成效。
为此,我局特要求贵公司:(一)全面核查相关网页,屏蔽电力捕鱼器具或暗示电捕功效的产品的销售网页;(二)及时向我局通报相关处置结果。
专此函告。
联系人:吴建新,0571-88007166,13989803775
附件:1.电力捕鱼致伤亡惨剧照片
2.禁止电力捕鱼及禁售电捕器具的法律条款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4年5月18日
附件1:
电力捕鱼致伤亡惨剧照片
照片说明:2014年4月25日,浙江省海盐县发生一起非法电捕致死事件。
附件2:
禁止电力捕鱼及禁售电捕器具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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