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文号:杭建设发【2009】481号
颁布日期:2009-1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杭州市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建设发【2009】481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朱琪,电话:85085183)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

杭州市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杭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等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杭州市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组建并监督管理。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使用管理和日常运行维护。

第四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操作、干预或影响评标活动。

第二章评标库专家

第五条评标库专家的产生,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采取个人申请方式的应事先征得单位同意。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评标专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级注册师执业资格、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熟悉评标工作;

(二)诚信守纪,公道正派;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未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六)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资深组专家除外)。

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执法、管理人员,从事基本建设项目审查审批的行政部门公务员不得作为评标库专家。

第七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评标活动中有充分发表和保留自己意见的权利;

(二)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评标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有法定回避情形或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对评标过程及评标内容保密;

(四)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五)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

(六)参加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学习和考核;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是投标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招标项目业主单位或投标人有利益关系;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

(四)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过劳动合同关系,且调离时间不足三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需回避的情形。

对未按规定回避的,一经发现行政监管部门应立即停止其评标活动。

第十条评标专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一)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对投标方案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设计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评审;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进行评审,并形成审查意见备查;

(三)负责将专家审查意见汇总形成专家评审纪要,并签字确认;

(四)按照"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独立对投标方案提出评审意见。

第三章专家库组成

杭州市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由省、市在杭部属的设计企业(单位)、高校、研究机构、建设单位的建筑、规划、结构、环保、节能、环艺、设备、道路、交通、桥梁、隧道、岩土、给排水、经济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根据需要,经市建委同意,可以邀请上海、南京等周边主要城市的相关技术专家入库。

第十一条专家库设资深专家组别。资深专家由相关领域知名学者、学科带头人、设计大师、业内资深专家及市城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等组成。

第十二条根据设计招投标的特点,专家库设立建筑、规划、结构、环保、节能、环艺、设备、道路、交通、桥梁、隧道、岩土、给排水、经济等专业组,专家库专家申请入库时根据所学的专业和从事的工作,可选择不同的专业组别,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资深专家不得超过三个。

第四章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三条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须从专家库内按事先确定的专业随机抽取,产生评标专家组。评标专家组组长在资深组别内随机抽取产生。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采用语音电话通知的方式,在评标开始前一天(24小时内)完成评标专家通知工作。选用外地专家,可提前抽取,但不得超过开标前72小时。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市建委同意后,可邀请国内外的知名专家,并在资深专家组别中随机抽取本地评标专家。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库内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评标所需专家人数的;

(二)城市综合体、标志性建筑项目;

(三)以工艺为主导的工业项目、公用项目;

(四)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十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十七条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杭州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的统一平台,其主要工作为:

(一)为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抽取评标专家服务;

(二)坚持以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原则,不得接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特定要求;

(三)严格遵守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的保密规定;

(四)定期向市建委报告专家库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市建委的监督管理;

(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变更抽取条件或有特定要求的,须经市建委批准,方可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抽取程序:

(一)招标人应在开标前48小时向交易中心递交《杭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并抽取专家;

(二)交易中心根据经市建委备案同意的招标文件及《杭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由电脑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语音电话通知、确认;

(三)《杭州市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表》一式两份,在评标活动开始后由工作人员、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签字后,一份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另一份存档备查。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抽取评标专家的,不得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

第十九条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补抽:

(一)所抽取的评标专家提出依法需要回避的;

(二)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三)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补抽取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条评标实行记名制。评标专家应在评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投票表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作为对评标专家工作情况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为四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工作继续教育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提供方便。

第二十三条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制度,每年定期对评标专家的评标业绩、参与评标、遵守纪律、参加培训、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建立评标专家信用记录和公示制度,对评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对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家个人情况,包括个人申请书或者单位推荐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入选专家库的审查确认过程及结果的书面记录;

(二)专家评标信用记录;

(三)参加培训情况;

(四)年度考核情况。

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评标资格,予以解聘:

(一)未参加统一组织的评标专家培训的;

(二)在一个年度内,参加评标工作少于抽中次数三分之一的(抽中次数在十次以上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承担评标工作的;

(四)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七条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中心,处理决定应当载入评标专家个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不得重新申报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

(一)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在一个年度内被监督部门记录三次及以上不良行为的;

(三)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九条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未取得杭州市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聘用证书的人员,不得以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身份从事活动。

第三十条按照"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对专家进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包括年度表现情况、相关知识学习情况、身体健康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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