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丽水市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丽政办发〔2011〕2号
颁布日期:2011-0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丽水市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制定的《丽水市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丽水市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丽水实际,特制定丽水市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标准及有关规定。

一、统一制订全市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分类(见附件)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做到无预算不采购、不支付,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当由本单位组织采购的集中采购项目自行委托给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单位依法依规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采购。无论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采购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或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查、批准。

四、市及各县(市、区)预算金额达10万元的分散采购项目,纳入当地招标投标中心统一运作。未执行规定流程擅自采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停止按预算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绿色环保、节能、自主创新产品等方面的政策,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对产品的绿色环保、节能、自主创新产品等方面的要求及优惠幅度予以明确,应当在评审标准和方法中充分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绿色环保、节能、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导向作用。

六、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加强协调和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依法监督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七、本采购目录及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丽水市2011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丽水市2011年政府采购目录分类表(略)

附件1

丽水市2011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28项):电视机、电冰箱(普通冰箱)、摄影摄像设备(包括摄像机、光学、数码相机等)、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UPS、办公家具(市级除办公桌、会议桌、木制公文柜实行协议供货外,其余5万元以上;县级2万元以上)、办公用纸、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限于义务教育,全省统一集中采购)、义务教育辅助学习资源(限于义务教育,音像教材、学具、科学计算器全省统一集中采购)、网络设备(其中调制解调器、集线器5000元以上)、医疗设备器械(50万元以下或应国际招标的除外)、档案和保密设备(5万元以上)、电梯和起重机、锅炉、中央空调、环境监测设备、质量检测设备、汽车、商业软件(5万元以上,行业应用软件除外)、发电设备、灯光音响设备(3万元以上)。

(二)工程类(1项):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市级5万元以上;县级3万元以上)。

(三)服务类(5项):软件开发设计(20万元以上)、机动车辆保险、赴杭公务住宿、公务印刷(限丽水市本级)、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限丽水市本级、遂昌县)。

以上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因特殊情况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应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集中采购目录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不含本数)项目,须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分散采购。

本目录中县级系指各县(市、区),下同。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一)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部分医疗耗材(全省卫生系统),消防部队技术装备(全省武警消防部队区域),教学仪器设备(全省教育系统,高教仪器设备除外),宿舍家具、高校学生课桌椅、高校图书资料(限省教育厅直属高校,全省教育系统),中小学图书资料、农远工程辅助学习资源、教育教学软件(高中及以下学校,全省教育系统)。

省级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手续后,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委托省级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

(二)市、县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市、县级教育局部门集中采购:义务教育辅助学习资源(指除音像教材、学具、科学计算器、农远工程辅助学习资源外的其他辅助学习资源)、学生宿舍家具(除省教育厅直属高校)、学生课桌椅、校服、学生被褥、配套作业本(单指白练习本);机床类、汽车维修类、电子电工类仪器设备(限中等职业教育,除省教育厅部门集中采购设备外);

体育设备(教育体育设备由市、县级教育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其他市直体育设备由市体育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工作制服(限执法部门)。

以上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或本系统)所属各单位的上述项目进行集中后,依法自行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按预算隶属关系属于县(市、区)的项目,如需委托市级有关部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手续后,委托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

三、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

(一)市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为5万元;

工程类项目:装饰、装修工程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为10万元;其他工程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为30万元。

(二)县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为3万元;

工程类项目:装饰、装修工程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为10万元;其他工程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为2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上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表,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全市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和非基建类项目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基建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丽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五、协议供货

2011年,共23类项目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其中18类项目(计算机、投影仪、空调、一体机、复印机、油印机、服务器、数码摄像机、防火墙、打印机、数码相机、传真机、扫描仪、电视机、电冰箱、交换机、路由器、UPS)参加全省统一协议供货。如新一轮协议供货招标采购中,全省协议供货项目发生调整的,我市参照执行。

协议供货价格和优惠率分别为实际采购时的最高限价和最低优惠率。全省联动协议供货项目市直采购单位应在协议供货价格和采购预算限额内,按规定程序和竞争择优原则确定最终成交供货商。

(一)采购计算机、投影仪、空调、一体机、复印机、油印机、服务器、数码摄像机、防火墙单次采购预算金额10-50万元(不含本数),打印机、数码相机、传真机、扫描仪、电视机、电冰箱、交换机、路由器、UPS(不间断电源)单次采购预算金额5-50万元(不含本数)的,市直各采购单位按照《丽水市市直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询价暂行办法》(丽财采〔2009〕167号)规定执行程序向授权供货商询价采购。

(二)采购计算机、投影仪、空调、一体机、复印机、油印机、服务器、数码摄像机、防火墙单次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打印机、数码相机、传真机、扫描仪、电视机、电冰箱、交换机、路由器、UPS(不间断电源)单次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的,采购单位可自行按竞争择优原则在授权供应商中确定协议供货商或按照《丽水市市直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询价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程序向授权供货商询价采购。

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协议供货执行模式。

(三)协议供货执行限额标准。市直协议供货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实行协议供货。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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