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空白证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温州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空白证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检检〔2013〕106号

各办事处,本局各处室:

《温州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空白证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检验检疫空白证单领用审批表

2.未列入CIQ2000系统检验检疫空白证单使用情况登记表

3.检验检疫空白证单销毁审批/核销表

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3年11月20日

温州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空白证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检验检疫空白证单(以下简称“空白证单”)的管理,做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确保正确安全使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国质检通〔2009〕38号)有关规定,结合温州检验检疫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空白证单是指由总局统一管理的各类检验检疫证单(产地证证书除外)的空白载体。

第三条总局统一确定空白证单的格式、规格、种类、证单用纸及用途,统一印制。空白证单(含副本)实行印刷流水号管理。

第四条温州局本部检务处负责空白证单的统一管理工作。各办事处负责本办事处空白证单的管理工作。空白证单的管理工作包括统计、领用、登记、保管、使用、核销、核查等。

第二章空白证单的征订、领用与发放

第五条空白证单的征订工作由温州局检务处统一负责,于每年的十月统一上报总局标准法规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总局标法中心”)或总局指定单位,次年五月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增订一次。各办事处应按照相关要求,根据本办事处证单使用量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空白证单订购计划。温州局检务处按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及时汇总编制温州局空白证单订购计划,上报总局标法中心或总局指定单位及省局。

第六条各办事处在制定定购计划时应考虑新开展的业务及实际需求量等情况。空白证单一般不进行临时征订。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两个月联系温州局检务处,由温州局检务处上报总局标法中心或总局指定单位及省局。

第七条各办事处应指定专人负责空白证单的统计、接收、登记、保管、发放、核销、核查、等管理工作,指定人员应在温州局检务处备案。空白证单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应办理交接手续,及时取消其在CIQ2000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的空白证单管理权限,并在第一时间告知温州局检务处。

第八条温州局征订的空白证单由总局标法中心或总局指定单位直接发送至温州局检务处。

温州局相关处室、办事处的空白证单由总局标法中心或总局指定单位发送至温州局检务处。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凭《检验检疫空白证单领用审批表》(附件1)至温州局检务处领取。

第九条总局标法中心或总局指定单位发货同时,把发货清单以邮件形式发送到省局通关处,省局通关处第一时间转发给相应的分支局。为避免空白证单在运输途中出现延误或丢失情况,温州局收到空白证单后,应及时核对发货清单和实物证单的数量、格式、流水号等,在发货清单上签字盖章后立即传真或邮寄反馈至总局标法中心或总局指定单位。核对如有出入,及时电话告知省局通关处,由省局通关处上报总局标法中心或总局指定单位。

第三章空白证单的登记、保管、使用、核销与销毁

第十条温州局本部及各办事处领用空白证单后,应及时登记入库,并做好入库、领用、核销等记录。为进一步加强对空白证单的管理,必须使用CIQ2000系统中的空白证单管理功能对空白证单实行入库、调拨、领用及核销等操作,并保存记录单。对不能在CIQ2000系统里入库、调拨、领用、核销的证单要做好书面登记,并保存登记资料。

第十一条空白证单应按照总局规定的种类、格式、用途正确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转借或挪作它用,不得交报检人自行打印(报检/申报单除外)。

实施印刷流水号管理的各类空白证单,通过CIQ2000系统打印的,应确保证单流水号和打印流水号一致,并通过系统自动对证单的使用进行登记、核销;不能用CIQ2000系统打印的,应将使用情况登记在《未列入CIQ2000系统检验检疫空白证单使用情况登记表》(附件2)中,相关登记表应保存三年以上。

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漏页、错页、印刷流水号错误等印制问题(特别是存在防伪功能方面问题的),须拍照取证,各办事处需及时上报温州局检务处,并由温州局检务处上报省局通关处。

第十二条对外备案或建档所需的空白证单样本,温州局检务处须经省局通关处审批同意。并在空白证单上加盖中英文对照的“样本(SPECIMEN)”戳记后方可作样本处理。

第十三条空白证单应设专库(专柜)存放。存放库(柜)要保持清洁,做到分类和排列明了、整齐。要有相应的防盗、防潮、防虫、防火等安全措施,要定期检查、清理。

第十四条空白证单应专人保管。空白证单的保管人和使用人应认真做好证单的保管工作,证单暂不使用时应进柜加锁。

空白证单不得携带外出。确需携带外出的,应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并限定核销时间。

第十五条对日常工作中产生的作废证单应及时核销,不得擅自毁弃或挪作它用,正副本均应标明“作废”字样,在下次领用空白证单时交温州局检务处,进行集中统一销毁。

第十六条总局要求启用新证单或更改证单格式时,温州局及各办事处应对相应废止的空白证单进行清查、登记并由温州局检务处集中统一销毁;销毁时填写《检验检疫空白证单销毁审批/核销表》(附件3),经检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按保密销毁要求到规定地点监督销毁,并将有关销毁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章空白证单的核查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建立空白证单管理定期检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空白证单的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一年度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八条发现空白证单遗失时,相关办事处应立即向温州局检务处汇报并组织查找。温州局检务处和相关办事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防止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九条温州局检务处将视情对各办事处空白证单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对空白证单保管使用不慎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将追究有关办事处(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空白证单的费用结算

第二十一条对总局标法中心或总局指定单位直接寄送温州局的空白证单的费用由温州局自行与总局标法中心结算。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类空白原产地证书的管理按照《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空白证单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办事处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事处空白证单的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温州局检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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