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签证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温州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签证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检检〔2013〕103号

各办事处,本局各处室:

《温州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签证印章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增刻签证印章、印油领用申请表

2.签证印章更换申请表

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3年11月18日

温州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签证

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检验检疫签证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签证印章安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国质检通〔2009〕38号)有关规定,结合温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温州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签证印章是指检验检疫专用章、检验检疫中英文签证章、海峡两岸直航专用章、普惠制原产地签证章、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明章等加盖于各类检验检疫证单上产生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温州局使用的签证印章由总局统一刻制下发,浙江局综合业务处(以下简称省局综合处)负责全系统签证印章的管理工作。温州局负责本单位及办事处签证印章的管理工作。

签证印章的管理工作包括增刻申请、领用、使用、保管、更换、销毁、登记、核查、建立管理制度等。

第二章印章增刻和领用

第四条印章增刻以机构设置和工作需要为原则,从严掌握。

第五条温州局印章增刻需由签证印章管理部门统一负责,通过OA系统正式行文向省局申请,行文必须说明印章拟使用单位和理由,新增办事处使用的需附总局批文、新增工作点或现场办使用的需附省局批文。

第六条温州局在获得总局或省局新设机构批文后应及时向省局申请增刻,以备开检后顺利启用印章。

第七条温州局、相关处室和办事处在领用新增印章时,需填写《增刻签证印章、印油领用申请表》(附件1)。

第三章印章使用和保管

第八条签证印章应按总局规定的种类和用途使用,不得违反规定使用于非检验检疫证单。

第九条签证印章的日常使用应建立登记台帐,确保使用人员、使用时间、加盖的证单等使用信息可追溯。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印章安全。

第十条签证印章不得携带外出。需现场检验检疫并签证的,应经分管局领导授权,接受印章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建立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签证印章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与空白证单分开存放。签证印章保管人应为在编人员,且不能同时兼任空白证单保管人。签章印章保管人需报省局备案。

签证印章保管人调整工作岗位,应及时办理印章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签证印章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并具备安全防护措施,不得由使用人私自存放。

第十三条签证印章必须使用专用印油。各办事处及相关处室在每年4月份前向温州局检务处申请征订年度用量,并由温州局检务处统计上报,领用时需填写《增刻签证印章、印油领用申请表》(附件1)。

第四章印章更换

第十四条签证印章达到使用寿命或因故障、字迹不清、变形等影响签证质量的,应停止使用,温州局负责本单位及各办事处的印章管理,并及时向省局综合处申请更换。

第十五条印章更换由温州局检务处负责统一向省局综合处申请,填写《签证印章更换申请表》(附件2),并交回原印章。

第五章印章销毁

第十六条温州局及各办事处印章和需更换的旧印章应及时上交温州局检务处,由温州局检务处统一上交省局指定的签证印章管理部门进行销毁处理。

第六章印章登记和核查

第十七条印章管理部门应对印章的新增入库与领用、更换与上交销毁实施登记。

第十八条各办事处、温州局相关处室应在每年12月底前对印章数量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包括实际数量清点、与相关记录进行核对,填写《检验检疫签证印章情况统计表》(附件3),温州局检务处根据各办事处登记情况进行再次核对,视情对各单位印章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办事处、温州局相关处室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酌情增加每年定期核查次数。

第十九条在核查中若发现印章丢失,要查明原因,立即上报,不得隐瞒。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检验检疫签证印章情况统计表》应保持日常更新、定期集中清点核查,以确保印章登记数量与实物数量相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温州检验检疫局检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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