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取缔中心城区露天烧烤经营行为和违法棚亭的通告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取缔中心城区露天烧烤经营行为和违法棚亭的通告

齐政发〔2014〕17号

为加快我市“文明城乡”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打造舒适、通透、文明、有序的市容环境,解决市民反映强烈的中心城区露天烧烤污染环境、噪音扰民、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各类棚亭挤占城市公共空间和道路、阻碍交通、影响城市形象等问题,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开展集中整顿中心城区露天烧烤经营活动和依法取缔中心城区无审批手续及审批手续逾期的所有棚亭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关于依法取缔中心城区露天烧烤经营行为的要求

(一)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集中开展整顿中心城区露天烧烤经营活动。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中心城区街路、巷道、胡同两侧和广场、劳动湖景区周边等城市公共区域从事露天烧烤经营活动。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龙沙、建华、铁锋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区属城市管理和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内从事露天烧烤经营活动的商家业户进行集中整顿,依法予以取缔。

(四)对继续从事露天烧烤经营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地面等环境卫生污染的,责令恢复原状,并暂扣其烧烤设备。

(五)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举报露天烧烤经营破坏环境卫生行为的权利。举报电话:

市城管执法监察支队:2799902;龙沙区城管大队:2111455;建华区城管大队:2559183;铁锋区城管大队:2543423。

二、关于依法取缔中心城区违法棚亭的要求

(一)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取缔中心城区无审批手续及审批手续逾期的所有棚亭,望上述违法棚亭的业主自行拆除。

(二)凡在2014年5月10日前自行拆除的,城管部门不予处罚。逾期未拆除的,城管部门将依法对业主处以罚款并强制拆除。同时,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停止一切占道棚亭审批,在中心城区逐步取消占道棚亭。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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