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运销秩序切实加强煤炭市场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运销秩序切实加强煤炭市场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鹤政办发〔2007〕 88号 |
|---|---|
| 颁布日期:2007-1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鹤政办发〔2007〕88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运销秩序切实加强煤炭市场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运销秩序切实加强煤炭市场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运销秩序
切实加强煤炭市场管理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炭运销秩序,加强煤炭市场的调控管理,维护煤炭产品的质量信誉,严厉惩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质级不符等非法经营问题,制止不正当竞销,更好地保护合法生产经营企业及消费者的权益,制定此方案。
一、全市煤炭运销实行统一管理的依据
(一)《煤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三条;
(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四)《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黑龙江省关于实行煤炭市场准入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统一运销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凡是在鹤岗市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加工、自用需要运输煤炭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和区域外在我市购买煤炭进行经营、加工、自用需要运输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均属统一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三、办理统一运销管理手续(准运凭证)所需的条件
(一)《煤炭生产许可证》、购煤发票或煤矿卖煤证明;
(二)《煤炭经营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
(三)《煤炭购销合同》、《煤炭运输合同》;
(四)企事业单位证明或介绍信
四、办理统一运销管理手续的办法和程序
(一)煤矿生产企业运输煤炭,需持《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卖煤发票(或煤矿证明)、《煤炭购销合同》,需由本企业外运输单位运输煤炭的还应有《煤炭运输合同》到市煤炭工业局行业科办理运销手续(准运凭证),然后持运销手续(准运凭证)运销煤炭;
(二)煤炭加工经营企业,需持《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或复印件)、购煤发票(或煤矿证明)到市煤炭局行业科办理运销手续(准运凭证),然后持手续(准运凭证)运销煤炭;
(三)煤炭经营企业,需持《煤炭经营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煤炭购销合同》、购煤发票(或煤矿证明)市煤炭局行业科办理运销手续(准运凭证),然后持手续(准运凭证)运销煤炭;
(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需持购煤发票(或煤矿证明)、单位自用证明或介绍信办理运销(准运凭证)手续,然后持(准运凭证)手续运输。
五、统一运销管理的检查
(一)市煤炭工业局各煤炭稽查所负责对在矿区道路运销煤炭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管理,检查运输车辆的手续与实际质数量及关于煤炭质量管理的法规情况是否相符,并做好登记统计上报工作,对无手续及手续与实际不符的,依据《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合同法》、及《行政处罚法》依法处理;
(二)市煤炭工业局煤炭稽查大队,负责对运销煤炭的车辆进行流动稽查,并对各所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煤炭工业局行业管理科依据办理统一运销手续所需的条件,和煤矿产量监控数据,负责煤炭运销手续的审核、办理及运行情况的统计汇总上报和备案工作;
(四)统一运销管理实行旬报制,各所每旬上报一次,行业科将情况汇总、上报局领导及省局。
六、统一运销管理的监督管理
统一运销管理工作,由市煤炭工业局统一组织实施。市煤炭工业局成立全市运销煤炭统一管理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运销煤炭统一管理工作的领导及监督工作:
组长:高云市煤炭工业局局长
副组长:路东生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主任:路东生(兼)
成员:王忠杰市煤炭工业局行业科科长
贾倩市煤炭工业局行业科主任科员
唐景诗市煤炭工业局煤炭稽查大队队长
赵德林市煤炭工业局煤炭稽查所所长
孙元福市煤炭工业局煤炭稽查所所长
张晓光市煤炭工业局煤炭稽查所所长
董海超市煤炭工业局煤炭稽查所所长
于龙市煤炭工业局煤炭稽查所所长
芦树海市煤炭工业局煤炭稽查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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