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淮政办发〔2008〕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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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2-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8〕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贸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制定的《淮安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淮安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市经贸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2008年1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优先,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增长质量效益,实现全市“十一五”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目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江苏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7〕143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淮政发〔2007〕66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象
1.各县(区)人民政府;
2.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二、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的评价考核指标分为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和节能措施指标(50分),具体计分方法见附表1。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以市经贸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分解下达的年度目标为准,2008年、2010年考核累计降低率。只要未达到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二)评价考核程序
各县(区)人民政府在上年度本地区万元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经市统计局审定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市政府委托节能办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完成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当年8月底前报经市政府审核后,向全社会进行通告。
(三)评价考核等次
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地区能耗指标作为定量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改进方案,由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四)奖惩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委组织部,作为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县(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等。
三、对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对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办法
我市有2户企业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以下简称千家企业)。千家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经贸委报送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经审核后报省经贸委。
(二)对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办法
我市有9户企业列入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以下简称百家企业)。百家企业的评价考核由市经贸委负责实施。百家企业按照属地原则,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县(区)经贸委提交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经初审后,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市经贸委。市直百家企业,每年2月底前直接向市经贸委提交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
百家企业的自查报告经市经贸委审核后报送省经贸委。市经贸委组织以社会专家为主的评估调查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市经贸委根据评估调查组的报告,于当年5月份完成对百家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经市政府和省经贸委审核后向全社会进行公告。有关具体事项按照省对百家企业评价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其他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办法
1.评价考核内容评价考核指标分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节能措施指标(50分),具体计分方法见附表2。
节能量为否决性指标,以企业根据下达的“十一五”期间节能总量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只要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级;节能措施指标为评价指标,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指标的完成率计分。
2.评价考核程序
年耗能10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具体名单由市经贸委根据上年度企业实际耗能量予以确定)的评价考核由市经贸委负责实施;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10000吨标准煤以下重点耗能企业评价考核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区)经贸委负责实施,市直企业由市经贸委负责实施。
年耗能10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县(区)经贸委提交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经初审后,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市经贸委。市直企业于每年1月底前直接向市经贸委提交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市经贸委组织以社会专家为主的评估调查组,对年耗能10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市经贸委根据评估调查组的报告,于当年5月份完成对年耗能10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经市政府审核后向全社会进行公告。
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10000吨标准煤以下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县(区)经贸委提交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市直企业于每年1月底前直接向市经贸委提交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市经贸委和各县(区)经贸委组织以社会专家为主的评估调查组,对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10000吨标准煤以下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各县(区)经贸委根据评估调查组的报告,于当年5月份完成对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10000吨标准煤以下重点耗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经县(区)政府和市经贸委审核后向全社会进行公告。
3.评价考核等级
评价考核结果按百分制打分,分为四个等级: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计划节能量)、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计划节能量)、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计划节能量)、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指标未达到计划节能量)。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年耗能10000吨标准煤以上和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10000吨标准煤以下重点耗能企业,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整改方案,分别由市、县(区)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4.奖惩办法
市政府、县(区)政府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并进行表彰奖励;各级政府加大对该企业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要从严控制,并对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四、加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经贸委会同市发改委、统计局、监察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并将相关评价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建立科学、合理、分级的考核指标、制度和程序,逐步完善评价考核工作的实施和检查机制,建立评价考核社会专家库。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并对自查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各级统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完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保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附表:1.县(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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