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理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文号:佳政发〔2007〕18号
颁布日期:2007-09-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清理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政发〔200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理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清理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有关定期清理文件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开展清理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工作。为保证清理工作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1995年1月1日以后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制定的各种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各地、各部门对本机关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不具有约束力的内部文件,以及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在本次清理之列。

二、清理标准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的职权范围。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政策是否废止或停止执行。

(四)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以及依法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其它事项。

(五)主要规定是否明显不适当。

(六)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不一致。

(七)适用期是否已过。

(八)所规定的部门是否被撤消或名称已变更,监督管理职责是否已调整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

(九)调整对象是否已消失。

(十)是否明显不适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

凡是不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三、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清理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孙喆(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永海(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

苏咏平(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主任)

崔杰(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国土局、交通局、环保局、卫生局、劳动局、工商局、国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局。

市清理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件清理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

办公室主任:张庆武(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市文件清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市政府法制办人员为主,可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四、清理方法

(一)对市政府以及市政府办制定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起草并组织实施的部门按《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报送2007年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和规范性文件评估计划的通知》的规定,于2007年10月19日前将应当废止、修改或者保留的清理意见以及文件的正式文本(每件一份)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经市文件清理办公室审核(有关部门未按要求报送的,由市文件清理办公室直接提出清理意见),提请市政府按法定程序做出决定。

(二)对县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管辖行政区域内的中省直单位制定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县级政府制定清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县级政府应于2007年12月1日前将清理报告、清理结果目录以及废止、修改或者保留的文件的正式文本(每件一份)报送市文件清理办公室。

(三)对市直各部门、驻佳中省直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制定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属单独发布的,由各制发机关负责自行清理;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自行清理(各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分别提出清理意见)。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部门的文件,由承受其权利义务和有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自行清理的部门应于2007年12月1日将清理报告、清理结果目录以及废止、修改或者保留文件的正式文本(每件一份)报送市文件清理办公室。

1995年1月1日前制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一律认定无效,确有保留必要的,应按制定机关的权限重新制定发布。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级政府各部门对这次清理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防止和克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责、消极应付以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倾向。市文件清理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组织领导、督促协调的作用。

(二)明确任务,严格审查,落实责任。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所有各类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提报和发布机关,对涉及本机关的文件要一件一件地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以确保清理工作进度。各县级政府、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文件清理办公室反映。

(三)统筹兼顾,跟踪指导,加强监督。市文件清理办公室在做好本级清理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级机关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解答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市文件清理办公室将适时组织专人,对各县级政府、各部门清理文件工作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力、逾期未完成清理任务或者经过清理文件中仍存在问题的县级政府和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

各县级政府可以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并对下级机关的清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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