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津政办发 〔2008〕149 号 |
|---|---|
| 颁布日期:2008-10-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津政办发〔2008〕149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天津市处置森林火灾应
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积极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科学
扑救的思想,坚持依法治火,科学防火,加快森林防火专业化、正
规化、现代化建设,确保本市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反应
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
度。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
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天津市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津政发〔2006〕3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分级制定扑火预
案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
作。《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对森林火灾的应急处
理工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4基本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按照分级负责、以属
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森林火灾事发地政府的作用,落实
应急处置责任制。
(2)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要
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
任务,加强对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森
林火灾对人员造成的伤亡和对森林资源造成的危害。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增
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坚持预防与
应急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火情发生后,立即
报告,快速出击,积极消灭。
(5)专群结合,以专为主。扑救力量应以专业公安消防部队、森防专业扑火队和驻津部队为主,其他社会力量为辅。
(6)科学扑救,“阻、打、清”相结合,努力减少森林资源
损失。
1.5预案的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
(1)森林火灾发生后,超过4小时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气象条件恶劣,火险等级高,扑救特别困难的过夜火;
(3)跨省市、跨区县的火灾需协调扑救的;
(4)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的重点防火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5)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本预案启动后,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应当立即成
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具体承担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各项组织指挥
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支持保障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快速反应,
按规定的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积极配合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做好
应急处置工作。
2.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
门和单位,调动扑火力量,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火灾事发
地政府尽快扑灭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
下设的指挥部办公室以及扑救组、气象组、后勤组、保卫组、医
疗救护组等部门组成,具体承担综合调度、后勤保障、技术咨询
和现场督导等工作。
2.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部门职责
2.2.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其主
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林业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
定。
(2)为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草拟有关森林防火工
作文件,及时请示、报告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及时了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动态,组织检查、指导区县
的森林防火日常工作,掌握森林火灾情况和火灾统计,建立森林
火灾档案。
(4)制定重点林区的防火措施。
(5)随时掌握火情,一旦发生火灾,及时报告并做好扑救的
组织联络工作。
(6)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交办的相关工
作。
2.2.2扑救组
扑救组由天津警备区、市公安消防局、蓟县人民政府、武警
天津总队和市园林局组成。
天津警备区:负责协调部队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市公安消防局:组织消防干警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蓟县人民政府:负责蓟县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武警天津总队:根据需要就近调集兵力,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市园林局:负责城市绿化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2.2.3气象组
气象组由市气象局组成。
市气象局:做好气象卫星遥感火险监测,按时提供长、中、
短期天气趋势分析,及时做好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发布高火险天
气警报;指定火灾现场附近气象台、站适时进行天气监测预报,
做好人工增雨扑火工作。
2.2.4后勤组
后勤组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建委、市财
政局、市农业局和市无委办组成。
市政府办公厅:协助总指挥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协
调组织有关部门、地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共同搞好森林防火工作,
负责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请示、报告、有关文
件的审报。
市农委:协调扑救森林火灾所需的资金和物资;协调处理因
扑救森林火灾而伤亡人员的善后事宜。
市林业局:负责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搞好值
班调度和统计,建立火灾档案;起草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文件;
制定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森林防火科学
研究,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做好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组
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消除火灾隐患;负责火烧迹地的植
被恢复。
市建委:协助会同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森林防火基
础设施建设。
市财政局:保证森林防火必需经费及市级配套资金到位;督
促各县、区落实配套资金。
市农业局:教育全市农村群众增强森林防火意识,改变落后
生产用火;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市无委办:保证扑火救灾指挥部与扑火现场的无线电频率需
求,保证国家对森林防火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指导扶持全市森
林防火通讯网络建设。
2.2.5保卫组
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组成。
市公安局:负责调遣公安民警积极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维护
火场秩序,封锁通往火场通路,保证救火车、指挥车顺利进入火
场;负责组织重大森林火灾案件查处;负责组织或参加森林防火
安全检查。
2.2.6医疗救护组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组成。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扑火现场的医疗救护工作,调集并管理
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
各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的配套保障计划,确保
本预案的顺利实施。
2.3市人民政府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本预案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将火灾的情况告
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预
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
作。
3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森林火灾预防
市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
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
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监督
检查,消除各类火灾隐患;有计划地清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隔离
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
能力。
3.2火险预测预报
3.2.1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有关地
区可燃物含水率及火源、地形、可燃物类型等情况,气象部门对
可能发生火灾的区县发布火险形势等级预报(一级:不燃;二级:
不易燃;三级:可燃;四级:易燃;五级:极易燃)。
3.2.2在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应当对火灾地区的天气
进行现场监测和预报,及时为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信息。
3.3林火监测
利用国家卫星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利用林火
视频监测系统及地面瞭望塔,并通过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3.4信息报告和处理
3.4.1各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必须在1小时内
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在30
分钟内报告:
(1)风力5级以上(含5级)天气发生的火情;
(2)节假日发生的火情;
(3)17时至次日7时发生的火情;
(4)一级防火区内发生的火情;
(5)省市交界处发生的火情;
(6)威胁居民和重要设施安全的火情;
(7)发生人员伤亡的火情;
(8)需要市支援扑救的火情;
(9)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火情。
3.4.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及时向市委、
市政府报告:
(1)风力5级以上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2)重点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3)省市交界处发生的火情;
(4)威胁居民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5)发生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6)出现火情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达到15
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4.3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及时报告国家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出现火情5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达到20
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5)与外省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6)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4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
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
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
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4.2Ⅰ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当出现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100
公顷以上;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威胁居民区和重要
设施;发生在省、直辖市交界地区且危险性大;需要国家支援扑
救的森林火灾等火情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迅速向国家森
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在国家的统
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4.2.2组织指挥
Ⅰ级响应依照《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组
织指挥程序执行。
4.2.3处置程序
(1)火情处置与指挥。Ⅱ级响应实施后,根据火势发展情况,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做好启动Ⅰ级响应的准备工作,并将火情随时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对确需启动Ⅰ级响应的,立即请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接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的命令后,迅速上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启动Ⅰ级响应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全体成员要迅速赶赴火灾现场,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在国家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2)物资供应。由市和所在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乡镇政府
的有关人员组成后勤保障组,按照扑火前线指挥部的命令,及时
组织扑火工具、油料、食品等物资的输送,保障前方扑火需求。
后勤保障组分为扑火物资保障小组和食品物资保障小组。Ⅰ级响
应应保证500人以上的扑火物资供应,保证500人以上的食品物资
供应。
(3)扑救力量。分梯次调动公安消防部队100人、调动驻津
部队200人和武警部队200人。
(4)调动程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作出启动Ⅰ级响应决定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扑火需要通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天津警备区及武警天津总队),调集火灾扑救队伍待命,做好出发的准备工作,接到支援扑火的命令后,应立即出发。各扑救队伍到达火场后,应立即与扑火前线指挥部取得联系,接受统一调动。扑火任务完成后,各队奉命撤离前必须清点队员人数。
4.3Ⅱ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火场持续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在15公顷以
上;造成人员伤亡;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重点地区发生的森
林火灾。
4.3.2组织指挥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成员
单位通报,组成由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为指挥长的扑火前线
指挥部立即赶赴火场,主持开展扑救森林火灾工作。
4.3.3处置程序
(1)火情处置。根据Ⅲ级响应的实施情况和火势发展趋势,
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市公安局、天津警备区和武警天津总队
做好支援扑火准备工作,一旦需要,立即启动Ⅱ级响应,调动公
安消防部队、驻津部队和武警部队支援扑火工作。Ⅱ级响应启动
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派1名副总指挥赶赴火灾现场,组织、协
调扑救工作。对与北京市、河北省交界处发生的火情,市森林防
火指挥部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三省市森林防火联防工作协议的
要求,进行积极协调处置。
(2)指挥扑救。Ⅱ级响应实施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总
指挥和所在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负责人组成扑火前线指挥部。
扑火前线指挥部设在距火场较近,通讯、交通设施便利的固定场
所中,同时设立明显标志和指示牌。扑火前线指挥部的职责是掌
握火情,分析火势,制定和实施扑救方案,组织全体扑火人员用
最小的代价尽快扑灭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扑火前线指挥部的主要任务是:
一是全面掌握火场地区的地形地貌和自然、社会情况;
二是全权负责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制定扑火作战方案;
三是准确掌握火情变化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和调动扑火队
伍,实施扑救方案;
四是及时准确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扑火进展情况及存在
问题;
五是根据需要请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增派扑救人力、调拨扑
救物资;
六是组织做好火场善后清理工作,部署专人看守火场,看守
人员每公顷不得少于3人,看守时间一般不少于24小时,看守人员由
火灾事发地政府安排,扑火前线指挥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指令安
排。其后勤保障、食品、饮水、防寒衣被、住宿等由火灾事发地
政府领导负责安排。
(3)物资供应。由所在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所在乡镇人民
政府的有关人员组成后勤保障组。按照扑火前线指挥部的命令,
及时组织扑火工具、油料、食品等物资的输送,保障前方扑火需
求。后勤保障组分为扑火物资保障小组和食品物资保障小组。Ⅱ
级响应应保证300人以上的扑火物资和食品供应。
(4)扑救力量。分梯次调动公安消防部队60人,调动驻津部
队200人。
(5)调动程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作出启动Ⅱ级响应决定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首先通知市公安局和天津警备区,要求就地就近调集队伍,做好出发的准备工作,接到支援扑火的命令后,应立即出发。队伍到达火场后,应立即与扑火前线指挥部取得联系,接受统一调动。扑火任务完成后,各队奉命撤离前必须清点队员人数。
4.4Ⅲ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发现森林火灾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立即组织扑救。
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4.4.2组织指挥
Ⅲ级响应依照本区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组织指挥程序执
行。2小时内火灾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应立即向市森林防火指挥
部报告。
4.4.3处置程序
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启动Ⅲ级响应,
按照本区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当地扑救力量实施扑火工作。
4.5扑火指挥
4.5.1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立即成立扑火前线指
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扑火救灾工作。
4.5.2扑火前线指挥部一般由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主
管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参加。扑火前线指挥
部应当设立扑救组、气象组、后勤组、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等工
作机构。
4.5.3参加扑火救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
的统一指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要靠前指挥。
火场范围较大时可分片、分段安排扑火任务,落实扑火责任。火
情蔓延速度较快趋于严重时,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应当随之提
高,人员组成作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
4.6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
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
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7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
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
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
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8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8.1扑火力量的组成
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防扑火队、公安消
防部队、驻军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
机关干部及当地民兵、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负责火
场清理和看守的单位、人员由火灾事发地扑火前线指挥部确定。
严禁动员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员和孕妇参加扑火工作。
4.8.2跨区增援队伍的组成
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的申
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区县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
援扑火。原则上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地方专业森防扑火队为辅;
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4.9火案查处
森林火灾案件由当地森林公安机关会同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
处,未设森林公安机构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案件查处工作。
4.10信息发布
4.10.1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和公共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者没有事实依据的有关森林火灾的信息
和传言。
4.10.2重、特大森林火灾及其动态信息的发布,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森林火灾及其扑火动态信息的发布,由县级
以上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
4.10.3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
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1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国家
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其他森林火灾由市
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结束应急状态,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事发地的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测量
火场面积、受害森林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并将有关材
料及时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
不得虚报、瞒报。
5.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事发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
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5.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火灾事发地的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
全面进行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
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报同级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
公室。
6综合保障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与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用电
传、直拨电话和移动电话保持联络。利用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
急信息系统指挥平台、直拨电话、移动电话与市政府办公厅、天
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市公安局、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
室保持联络,随时通报情况。地处一级火险区的蓟县,设立无线
电二级网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与各乡林场、林区、护林
员、瞭望点利用有线、无线两种通讯手段保持联系。
6.2向导保障
由当地乡镇政府组织熟悉地形的人员组成向导组。职责是:
在通往火灾现场的主要路口布置向导,引领扑火队伍顺利到达火
灾现场。
6.3扑火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作为我市森林防火重点地
区的蓟县,要保证建立300人以上的专业扑火队伍,其他区县应成立
一支30至50人的季节性扑火专业队。扑火队伍由所在区县森林防
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专业扑火队伍要登记造册、建制编队,配
备灭火工具及必要的通讯、交通设备,并进行战前训练,作为扑
救森林火灾的第一梯队。扑救森林火灾预备队由消防部队、驻军
和武警部队共同组成。消防部队100人,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作
为扑救森林火灾的第二梯队。驻军和武警部队各200人,由天津警
备区和武警天津总队负责,作为扑救森林火灾的第三梯队。各级
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吸收当地公安部门和驻军的负责同志参加,并
为部队开展扑火训练提供服务。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
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
各种扑火力量要在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
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4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
作的需要,设置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
备。
6.5医疗救护保障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事发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
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必要时市卫生局组织医
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
善处置。
6.6资金保障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各级
财政预算。
6.7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
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火势蔓延分析、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
6.8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
及广大林业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
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
扑火作战能力,向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为应急队
伍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
质的扑火力量。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天津市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应组
织评估,并视情况及时修改。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
奖励,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
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和部
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
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
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及相关规
定执行。
7.3预案生效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图表
8.1天津市森林火灾启动应急预案图示
8.1.1表
8.1.2表
8.2.天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火灾急报
8.2.1火灾急报(一)
8.2.2火灾急报(二)
8.2.3火灾急报(三)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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