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的令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津政发〔1981〕196号
颁布日期:1981-09-19失效日期:1990-12-01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颁布《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的令

(1981年9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81〕1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颁布施行。

附: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道路、桥梁管理,维护路桥设施的完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包括市区道路(含里巷路面)、桥梁、涵洞及其附

属设施____人行道侧缘石、路肩、边沟、边坡、广场、停车场、各种路桥标志牌等。

第二章道路管理

第三条禁止履带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害的车辆,在铺装水泥混凝土或柏油路面

的道路上行驶。必须行驶时,需征得公安部门同意,并经道桥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妥

善保护措施,方可通行。

(本办法所称公安部门系指公安局所属交通大队或中队;所称道桥管理部门系指

市市政工程局和区城建局。)

第四条一切机动车辆,均不准在公安与道桥管理部门联合指定的路线以外的道

路上试刹车(机动车辆试刹车路线见附件四)。

第五条一切机动车、畜力车,均不准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

第六条各单位建筑的专用道路、铁路、桥梁、涵洞、隧道,需与市政道路平交

、立交时,要征得公安部门同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与道桥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后

,方可施工。

第七条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设置或变更车站时,必须征得公安部门和道桥管理

部门同意。

第八条设置在路面和人行道上的各项地下设施的井盖,应保持与路面相平,凡

低于或高于路面二公分者,井属单位应及时整修。路面、人行道下埋没的各种管道塌

陷变形时,设置单位应及时抢修。

第九条凡要求利用人行道设置门前台阶、坡道、侧石搭板等,必须征得公安部

门同意,经道桥管理部门批准;人行道因临街建筑物沉落而变形时,应由建筑物的产

权单位负责修复;新建临街建筑物设置门前台阶、坡道等,应在道路规划红线以外。

第十条禁止在道路、人行道、广场、停车场等设施上,从事拌合水泥混凝土和

砂浆、碾轧炉灰等损害路面的作业。

第十一条不准任意占用道路、人行道、广场、停车场。因生产或施工需要,必

须临时占用时,占用单位应提出占用面积和占用期限的申请,经公安部门同意后,报

请道桥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标准向道桥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超过期限的,要加倍

缴纳占路费(占用道路收费标准见附件三)。

未经道桥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道路的,按规定标准三倍缴纳占路费。

第十二条因运输车辆发生故障而卸在道路或人行道上的物料,应及时运走,不

得影响交通。

第十三条因工程需要刨动路面、人行道等,需征得公安部门同意,由道桥管理

部门批准并发给刨路执照,按规定标准缴纳代修费后,方准动工(因工刨路收取代修

费标准见附件二)。

被创动的路段内有地上或地下设施的,刨路单位应事先与设施的所属部门取得联

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施工中造成这些设施损坏时,刨路施工单位应负责修复。

有关单位对地下设施进行紧急抢修,需在开工后两天内,补办刨路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禁止挪动、涂改、遮挡、敲击路名牌和桥梁标志牌。

第三章桥梁管理

第十五条车辆不得超重、超速过桥。必须超重过桥时,须经道桥管理部门批准

,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可过桥。所需加固器材和费用由申请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桥上禁止堆放物料和进行各种与桥梁维修无关的作业;未经道桥管理

部门批准不得在桥上设置任何设施。

第十七条船只过桥,严禁用篙点触桥桩、纵横梁或浮船,并不准在桥下停泊。

第十八条启闭式桥梁在启闭前半小时断绝水、陆交通;各种船只应在距桥五十

公尺以外停泊,待许可通过的信号发出后,方准通过。

第十九条桥梁上下游各二十公尺距离内的河道和河岸,非经道桥管理部门批准

,不得埋设管线或取土、堆放物料。

第四章违章处理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应予以批评教育;造成道路

、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责令修复或赔偿工料费;情节严重的,还应处以罚款

(道路桥梁设施赔偿罚款标准见附件一)。

第二十一条对蓄意破坏道路、桥梁设施的;阻挠道桥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殴打

辱骂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道桥管理部门按市、区分工的规定临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和郊区、县城镇的道路桥梁管理,可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五九年天津市人民委员会颁布的《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规则》同时

废止。

附件一:道路桥梁设施赔偿罚款标准

设施名称单位赔偿标准罚款标准

(元)(元)

立柱式路名牌套3002-5

墙挂式路名牌块301-3

违章刨路平方米加倍核收代修费2一5

10—50△

履带车轧路平方米核收代修费2-5

10-50△

路面上碾轧炉灰等平方米核收代修费2一5

汽车在人行道上行驶或部损坏路面核收代修费1一3

停放桥头标志牌根1502-5

超限重20-30%违章过桥部50-1501-5

超限重30-40%违章过桥部150-3002-10

超限重40-50%违章过桥部300-5002-10

超限重50%以上违章过桥部500-10002-10

桥梁栏杆(砼)m702-5

桥梁栏杆(木)m602-5

桥梁栏杆(铁)m502-5

桥梁翼墙平方米502-5

桥面(包括人行道)平方米602-5

桥梁油漆面平方米l02-5

灯杆根100-3002-5

违章试刹车平方米核收代修费2ˉ5

说明:罚款标准栏内没有△符号者是对个人的罚款标准,

有△符号者是对单位的罚款标准。

附件二:

因工刨路收取代修费标准

道路种类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

高级路面平方米45沥青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

面,灌油、泼油路面

低级路面平方米35碴石、级配、炉灰三合土碴路

高级人行道平方米30水泥混凝土花砖、缸砖、沥青混

凝土路面

一般人行道平方米20红砖、炉灰三合土路面

高级侧、缘石m15水泥混凝土、条石

一般侧、缘石m10红砖

附件三:

占用道路收费标准

道路类别单位收费标准(元)

主要干路平方米/日0.15

次要干路平方米/日0.10

里巷及空地平方米/日0.05

附件四:

机动车辆试刹车路线

区别路名起止地段

和平区昆明路岳阳道~营口道

"山西路营口道~胜利路

"烟台道建设路~新华路

"同安里卫津路~气象台路

南开区长江道咸阳路~密云路

南开区密云路长江道~黄河道

"汾水道红旗路~咸阳路

河西区洪泽路大沽南路~废品公司

"太湖路大沽南路~二机修厂

"前进道围堤道~染化二厂楼

"苏州道广东路~南昌路

河东区八号路津塘公路~内河船厂

"卫国道铁道~兵营

"贾沽道津塘路~钢厂运输部

"井岗山路红星路~一号路

河北区幸福道五号路~七号路

"月纬路中山路~五马路

"水产前街刘家花园~养鱼池

"古北道京津公路~南口路

"平安街建国道~自由道

"民生路兴隆街~海河东路

红桥区光荣道丁字沽一号路~津坝公路

"青年路西营门桥~三元村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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