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津市工业品按质论价试行办法》作部分修改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政府文号:津政发〔1990〕106号
颁布日期:1990-08-17失效日期:1992-12-06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对《天津市工业品按质论价试行办法》作部分修改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需要,决定对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天津市工业品按质论价试行办法》(津政发〔1984〕185号)作如下修改:《办法》第十三条原规定“为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维护消费者利益,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政策和

本办法规定,借按质论价之名,以次充好,变相涨价,侵害群众利益的,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现修改为“为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维护消费者利益,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政策和本办法规定,借按质论价之名,以次充好,变相涨价,侵害群众利益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199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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