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规范出租汽车企业有关经营行为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文号:京运管出发〔2007〕57号
颁布日期:2007-03-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规范出租汽车企业有关经营行为的通知

各郊区县交通局,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出租汽车企业:

近期,发现有个别企业更新车辆时,没有依照合同约定时间按期购车交付驾驶员正常运营,损害了驾驶员利益;还有个别企业利用出租汽车推销与运营无关的商品,给行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经研究决定,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企业要严格履行与驾驶员签订的合同。按承诺约定的事项保证驾驶员正常投入运营,不得损害驾驶员合法权益,影响行业队伍稳定。企业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约定事项的,应及时采取妥善措施,在保障驾驶员利益的基础上,征得驾驶员的理解,达成共识后再做出调整。

二、各企业要专心运营管理,创造良好运营氛围,规范驾驶员服务行为。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运营以外的其他商业活动,同时要教育、监督驾驶员在运营中不得向乘客兜售商品和服务项目。

三、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掌握行业动态,及时发现问题,督促企业整改,妥善处理,消除影响。

对违反本通知要求,造成恶劣影响的,市运输局将视情况,在全行业予以通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办相关业务手续。

二〇〇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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