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文号:京政发82号 |
|---|---|
| 颁布日期:1986-06-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附件:本市现有各水厂地下水源保护区分区范围表
市政府
第一条为保护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不受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自来水厂(以下简称水厂)地下水源的保护。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统一监督管理。水厂地下水源地所在区、县的环境保护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本办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市公用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地下水源保护区内核心区的管理,并协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办法的全面实施。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地质矿产局和卫生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水厂地下水源的水质,由市卫生局会同公用局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监测管理。
第五条根据各水厂所处的地理位置、地貌以及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划定地下水源保护区,并在保护区内划分核心区、防护区和主要补给区。本市现有各水厂地下水源保护区分区范围详见附表。
第六条在核心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取水构筑物以外的其它建筑。
(二)禁止堆放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
(三)禁止挖设渗坑、渗井、污水渠道。
(四)禁止其它一切污染地下水源的行为。
第七条在地处浅层水的水厂(水源三厂、四厂、七厂、八厂)的防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除居住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新建成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和原有企业、事业单位要修建污水户线、支线,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干线。
(二)禁止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明渠、漫流等方式排放污水。已排放的,必须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限期修建污水支线,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干线。
(三)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废弃物堆放场站和转运站。已有的场站,要限期搬迁。居民生活垃圾要日产日清。
(四)禁止利用城市垃圾、粪便和废弃物回填砂石坑、窑坑、滩地等。
(五)禁止利用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区,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六)厕所以及农村畜禽养殖场、晒粪场、积肥场、粪池、化粪池等必须有防渗漏措施。
在地处深层水的水厂(水源一厂、二厂、五厂)的防护区内,必须遵守本条第(二)、(四)项规定。
第八条在主要补给区内,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保护地下水源的补给条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石棉制品、硫磺、电镀、制革、造纸制浆、炼焦、漂染、炼油、有色金属冶炼、磷肥和染料等对水体有严重污染的生产项目。
(二)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建立转运站的,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和防治其它污染的措施。
(三)禁止利用城市垃圾、粪便和废弃物回填砂石坑、窑坑、滩地等。
(四)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五)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新建居住小区,要修建污水管道。禁止用渗坑、渗井以及明沟、漫流等方式排放污水。
第九条各区、县自来水厂地下水源的保护,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措施。
第十条对保护水厂地下水源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市公用局予以制止,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或清除污物,并令其赔偿损失。违反本办法第七第、第八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对破坏水源厂(井)围墙和设施,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惩处;触犯刑律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市现有各水厂地下水源保护区分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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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区││││
│分区│核心区│防护区│主要补给区│
│水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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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三厂│以开采井为│二里沟西口起沿三里│东以京包铁路、西直│
││中心半径五│河路、西直门外大│门外大街、三里河路│
││十米范围内│街、高梁桥路、学院│、复兴门外大街、白│
│││南路、魏公村路、西│云路、手帕口北街、│
│││三环北路、苏卅街、│广安门货场铁路支│
│││巴沟村北路、京密引│线、凉水河、南苑路│
│││水渠、昆明湖路、北│一线为界;北以清河│
│││邬村路、西郊机场西│为界;西北以山脊分│
│││侧围墙、101铁│水岭至三家店闸为│
│││路、南旱河路、永定│界;西南以永定河西│
│││河引水渠、西三环北│岸为界;南以丰台区│
│││路、车公庄西路一圈│界、新宫路、铁路南│
│││范围内│环为界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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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区││││
│分区│核心区│防护区│主要补给区│
│水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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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四厂│以开采井为│万泉寺起沿莲花河、││
││中心半径五│新开渠、丰台路、管││
││十米范围内│头路、凉水河一圈范││
│││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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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七厂│以开采为主│大红门起沿南苑路、││
││中心半径五│凉水河、右安路、京││
││十米范围内│开公路、铁路南环一││
│││圈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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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八厂│以开采为主│一组至十六组井间四│东以顺密公路、潮河│
││中心半径五│周水平外延二公里范│总干渠、潮河为界;│
││十米范围内│围内│北以密云水库水源保│
││││护区南边界为界;西│
││││以沙通铁路、至范各│
││││庄接京密引水渠、怀│
││││柔水库水源保护区东│
││││边界、京承铁路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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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区││││
│分区│核心区│防护区│主要补给区│
│水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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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以向阳闸大车道为│
││││界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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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一、│以开采井为│北太平庄起沿新街口││
│二、五厂│中心半径三│外大街、德胜门西大││
││十米范围内│街、鼓楼西大街、鼓││
│││楼东大街、交道口东││
│││大街、东直门内大││
│││街、首都机场路、南││
│││湖渠东路向东北外延││
│││八百米、北小河、北││
│││苑路、小关路、昌平││
│││路北三环西路一圈范││
│││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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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6月10日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