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1997-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未经批准将人工鱼池填塘造地的,责令恢复原貌。”

二、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前条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罚款5000元以下的由区、县渔政监督管理站决定;超过5000元的,由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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