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7-11-14 | 失效日期:2012-03-01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决定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二、第六十三条变为第五十八,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
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1月14日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