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4-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6〕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淮安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淮安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环境突发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环保厅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淮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常备不懈、全市统一行动,统一指挥,上通下达。连同市长热线,公安110等有关单位,协调联动,联合处理。
1.4适用范围
1、全市范围内的特别重大、特大、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2、跨市、县(区)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4、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协调处理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5分类分级
1.5.1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重伤),或100人以上中毒,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五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污染事故;
(4)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5)高致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1.5.2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重伤),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对国家及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件,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4)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5)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1.5.3较大环境污染事件包括: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重伤),或50人以下中毒,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疏散转移群众2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或部分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态环境受到污染;
(2)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库局部水面污染或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非法倾倒、埋藏有毒危险废物,严重影响地下水资源的事件;
(4)对国家及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事件;或资源开发造成较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较大破坏的事件;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受到严重影响,可能造成物种大面积死亡事件;
(6)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污染事件;
(7)3类放射源丢失界被盗或失控。
1.5.2一般环境污染事件包括:
(1)发生3人以下死亡(重伤),或20人以下中毒,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疏散转移群众2000人以下的;或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2组织指挥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市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县(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2.2综合协调机构
市各涉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单位负责各自应急应对工作,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统一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各有关成员部门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主要协调保障部门:
1、公安局:负责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接处警工作,并利用110平台,做好上传下达,负责维护好事故中、事故后社会治安秩序。保证应急车辆的畅通。指挥和组织群众撒离和转移,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的生命安全;
2、交通局: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物资的调运;
3、卫生局:协助市环保局对放射性污染的监控和管理,做好120的救援工作,负责对污染事故中的受危害群众进行救援;
4、民政局:负责对因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受到危害的灾民生活安置和救灾工作;
5、林牧渔业局:做好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对渔业、林业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渔业污染进行鉴定,并负责处理渔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负责处理林业生态破坏事件;
6、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所需的资金落实;
7、水利局: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及发生后的流域总体调度工作;
8、建设局: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及发生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饮用水源保护。
宣传部、安监局、农业局、气象局、国土局、地质矿产局、经贸委、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各项工作。
2.3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领导机构
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较大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一般环境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
2.4专家组
市环境保护局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科研单位和有关单位专家成立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5市政府设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中心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理中心主任,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由市长担任,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由副市长担任。
市应急处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牵头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和我省、市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和省政府、市政府有关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
2、建立全市环境系统应急处理网络,组织制定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方案,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和与其他应急处理部门的协调工作;
3、建立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专家库,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为应急事故的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4、指导和直接指挥环保系统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行动;
5、指导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应急环境监测;
6、及时向省环保厅和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7、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新闻和信息发布;
8、会同有关部门对构成重、特大、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罪的案件进行审查;
9、认定环境污染事件性质;
10、其他需要的工作。
2.6县(区)政府设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中心在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事故发生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环境应急处理中心,服从市环境应急处理中心统一指挥,实行自上而下的联动。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了解全市环境污染源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软件开发工作。
3.2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和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政府和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中心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承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3.3.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库。
4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
4.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接报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中心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部门保证与应急中心办公室联系渠道畅通,在办公室接报后,迅速通知应急中心领导及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应急出动准备。
4.2出动
相关各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中心办公室接到市应急中心办公室指令后,应急工作人员要迅速出动,市区范围内在接报4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县(区)在接报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应急处理办公室各部门接到市应急中心指令后,必须在当日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
4.3现场应急处理
应急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按职责分工和以下程序,监察、监测人员迅速到位。现场处理和救援(会同公安、消防、卫生、交通等部门)–现场调查和报告–依法处理–结案归档,立即开展工作。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情况下,为保障公众的健康安全和保护环境,应建议对事故现场附近和受事故影响区域的通道实行有效的出入控制。防止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扩散,在发生排放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首先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以便控制可能被污染的人数、范围,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对于环境违法事故和行为,首先予以纠正和制止,然后依法进行查处。
4.4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联络
4.4.1市应急处理办公室及相关县(市)区应急处理办公室的联络
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与市相关联动单位及相关县(市)区应急处理办公室联络。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各部门和相关县(市)区应急处理办公室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应急处理办公室。
应急期间的工作原则是:各岗位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畅通;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4.4.2省环保厅及市政府、省政府的联络
由市应急处理办公室向省环保厅和市政府、省政府江报工作。
4.4.3与污染事故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以及市内其他部门的联络
由市环境监察局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及时与事故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以及市内其他部门联络,控制污染危害扩大和采取紧急的防护措施。
4.4.4公共信息发布
由市应急处理办公室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应急中心提供的信息内容。
5应急终止
5.1应急终止的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尽量低的水平。
5.2应急终止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职能单位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市应急处理办公室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应急过程评价,由市应急处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市各环境应急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6.2装备保障
市环境应急处理中心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6.3通信保障
市环境应急处理中心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建立环保应急处理110平台,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6.4人力资源保障
市环境应急处理中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
6.5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
6.6宣传、培训与演练
6.6.1市环境应急处理办公室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能力。
6.6.2市环境应急处理中心加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察、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6.6.3市环境应急处理中心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践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7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市环境应急处理中心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7.2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8奖励与责任追究
8.1奖励
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或市人事局和环保局联合表彰,对处理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据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责任追究
对工作中玩忽职守的,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境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附则
本预案由市环境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有关核与辐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案另立。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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