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长江泰州段货郎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对长江泰州段货郎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4〕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泰州口岸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数量增加,长江泰州段时常出现“货郎船”(从事水上买卖的小型机动船)与外籍船舶从事非法售货和载客事件,对水上交通秩序和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去年初,我市开展了对“货郎船”的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近来一些非法船主屡禁不止,根本无视安全,受利益驱使,见利忘义,继续在长江从事非法活动,严重影响了口岸正常出入境秩序,损害了我国对外开放形象和声誉(附泰州海事处《关于泰州段货郎船违法违规情况的报告》)。市政府决定,为进一步整顿水上交通秩序,确保口岸水上安全,切实维护口岸对外开放形象和声誉,继续开展对“货郎船”水上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市(区)、市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对涉及到的货郎船业主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未经主管机关检验、登记,无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和登记证书,亦无特种经营许可证的“三无”船舶应禁止出航,从源头上堵住“货郎船”的出现,从而禁止在长江水域进行非法活动。各有关市区和乡镇要把工作做到每户船主的门上,宣传法规,讲清道理,做好过细的工作。与此同时,各级政府应切实解决好一些船主的就业及生活困难问题,使他们能够安居乐业。

二、市政府成立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强化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整治“货郎船”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长江水上通行安全秩序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通力协作,有关部门要加大水上巡查力度,掌握“货郎船”的出行规律,采取联合行动,共同打击在辖区内从事非法活动的“货郎船”。有关乡镇密切配合,采取综合措施,坚决遏制“货郎船”的非法活动。

三、落实长效管理措施,采取堵疏相结合的办法,解决进出船舶人员出行、购物需求,在打击和取缔“货郎船”等非法交通船的同时,积极扶持正规的航运和外供企业进行规范的载人和售货行为,使口岸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四、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屡禁不止,明知故犯或阻挠整治活动和日常监管的,一经发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严厉的强制措施,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通知,希贯彻执行。

附件:泰州辖区货郎船调查表

二00四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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