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底层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规划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5-08-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加强杭州市区底层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规范市区底层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包括萧山、余杭区)城市规划审批时确定的国有土地上底层住宅改变建筑立面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底层住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1、公建配套齐全的小区内部的底层住宅;

2、城市主要道路(具体名单见附件)两侧的底层住宅(根据城市规划,统一确定为商业街区的除外);

3、属于历史建筑的住宅(因时代久远使原设计使用功能无法实现,经依法批准改变使用性质的住宅除外);

4、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住宅;

5、非框架结构的底层住宅;

6、已经公布的拆迁范围内的住宅;

7、影响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住宅的传统风貌的;

8、破坏绿化或者占用绿地的(包括宅前宅后绿地);

9、占用城市道路或者严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10、堆放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

11、从事餐饮、娱乐、洗车、五金修配加工等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污染、振动污染的服务项目的;

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

三、申请在底层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商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申请登记表,由申请人持填写完整的申请登记表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申请后,视具体情况征求城管、房管、绿化、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3、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在底层住宅改变建筑立面从事经营活动的事项在住宅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社区应当予以协助。公示的事项应公示在社区的宣传栏和拟从事经营活动住宅的醒目处,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住宅座落地址、使用面积、经营性质、经营范围和住宅装修设计图等。

4、公示期满后,由社区就公示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同时附住宅同单元及相邻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出具的书面意见。

5、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并参考公示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改变建筑立面从事经营活动的书面决定。作出不同意改变建筑立面从事经营活动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同意改变建筑立面从事经营活动的书面决定,向申请人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四、凡经审核同意改变底层住宅建筑立面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且不得将其作为改变原规划批准的房屋使用性质的依据。今后若确需扩大,应按本意见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如国家需要征用拆迁,仍按住宅性质进行补偿。

五、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底层住宅改变建筑立面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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