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鼓励农业科技人员直接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活动的若干意见
嘉兴市鼓励农业科技人员直接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活动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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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0-09-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嘉兴市鼓励农业科技人员直接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活动的若干意见
(2000年9月30日嘉政发[2000]148号)
为了鼓励农业科技人员直接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活动,发挥他们在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发展效益农业中的科技先导和示范带头作用,增强农业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对农业事业单位及其农业科技人员直接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市、县(市、区)、乡镇各级农业事业单位及在编农业科技人员。
二、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与形式
凡各级农业事业单位及农业科技人员,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围绕农业产业化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新设施、新项目,开发新产品,兴办农业企业、农业基地,参与农产品和农资流通等,均属于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活动的范围。
在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可通过技术承包、技术入股、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独资经营、中介服务等多种形式,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
1、承包(包括技术承包)。鼓励农业事业单位及科技人员到农村、农场承包土地、养殖场和各类农产品商品基地。承包的责、权、利由双方协商签定。
2、技术入股。鼓励农业事业单位及科技人员以提供技术服务和提供技术成果的形式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
以提供技术服务入股的,入股比例由双方商定。
以技术成果入股的,技术成果作价要经股东会或有关技术部门评估,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20%。属高新技术入股的,作价资金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35%(高新技术需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可)。
3、股份合作开发。鼓励农业事业单位及科技人员以资金、技术、劳力等生产要素入股,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兴办各类农业基地,兴办农业龙头企业,开发名特优新农产品,开展农产品和农资的购销活动。
4、独资经营。鼓励农业事业单位及科技人员通过承包、租赁、投资等形式,独资兴办各类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和经营农产品加工、销售等。
5、中介服务。鼓励组建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购销协会、技术协会等中介组织,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
6、综合经营。鼓励农业科研部门、农技推广机构及其人员直接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努力实现农业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
三、有关政策
1、在编的农业科技人员,经单位同意后,可利用业余时间、兼职(利用部分业余时间)、离岗(离开工作岗位)直接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
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业科技人员的创收全部归个人所得,工资、福利、奖金不变;
兼职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业科技人员创收的50%归个人,50%归单位,工资、福利、奖金不变;
离岗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业科技人员的创收全部归个人,单位发给其基本工资(即职务工资和工资构成中的津贴),除奖金、福利外,其它待遇、关系不变。
2、由农业科技人员牵头成立的农业经济合作社、农业专业协会等服务性组织,其在服务中获得的收益,由组织内部决定分配比例,属农技人员个人所有,不影响其在原单位的经济待遇。
3、各级工商、税务部门,对农业事业单位和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销售、服务等兴办的经济实体,应及时给予登记注册,发给相关的证件,并在税收等政策上给予一视同仁。
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荒水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一至三年内准予免征农林特产税。
对销售基地自产的农产品,包括经加工后仍属初级农产品的免征增值税。
农业事业单位及农业科技人员在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镇农技推广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水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它各类农业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所谓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的企业和单位。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兴办农业龙头企业的,按现行的有关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规定执行,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扶持。
4、各级政府应安排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奖励资金。农业科技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引进的优新品种和先进技术,实践证明有明显优势和先进性,有较大推广价值的,经有关部门评定给予奖励。
5、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期间,不影响工资和技术职务晋升。对成绩突出的科技人员,其技术职务晋升,可按照嘉职改办[1999]3号《关于职称工作为企业和农业服务倾斜政策的通知》精神给予倾斜。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