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原镇街高中阶段学校资产移交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文号:东府办〔2007〕98号
颁布日期:2007-10-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原镇街高中阶段学校资产移交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府办〔2007〕9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实行三级转向二级统筹办学管理体制教育经费分担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7〕33号),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将镇(街)高中阶段学校(含职业高中)收回由市政府统筹办学(此类学校以下简称“市统办高中”),并实行高中阶段公办学校布局调整。为保障和推进上述工作的有效实施,妥善处理好原镇(街)高中阶段学校的资产(含土地资产),做到产权明晰,有效利用。现就市统办高中资产处置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市统办高中原有资产的处置和管理工作。高中阶段学校布局调整是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件大事,涉及面广,投资大,影响深远,市统办高中原有校产的处置关系到这些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利用。各镇政府(街道办)必须从全面提升我市高中阶段教育的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督促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并组织和协调好相关工作,做好有关学校资产处置、移交和管理等各项工作,防止资产流失。

二、学校资产的移交。根据市高中阶段公办学校布局调整方案的规定,凡列入保留或扩建的市统办高中的原有资产全部收归市政府所有和管理,其余未纳入市统筹高中阶段办学的原镇(街)高中阶段学校的资产仍属于学校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所有,专用于办学。对于市统办高中,市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应与学校所在地镇(街)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移交手续除财务移交外,还包括资产移交。资产移交所需资料有资产移交清册(附件2)、资产价值凭证(发票、单据、工程决算副本或记账凭单复印件)、土地来源证明、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学校土地及建筑物规划红线图等。移交的资产所有权归市政府所有。今后这些资产的维护费用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镇(街)高中阶段公办学校的资产移交工作原则上应当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学校资产的管理。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5〕144号)有关规定,市统办高中的原有资产实行“市政府所有,财政综合管理,学校使用”的资产管理体制。即学校资产无偿划归市政府所有(包括土地、建筑物、教学设施设备等,下同);市财政部门代表市政府对学校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学校依法使用,并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高效。涉及资产处置、经营等事项的,应根据东府〔2005〕144号文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向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申报,经批准后才可对外出租、出借及进行处置。

四、新建、扩建学校的土地权属及相关事宜。根据《关于审议东莞市高中阶段学校布局调整方案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7〕355号),从2007年起,我市计划用5年时间完成全市高中阶段学校布局调整,计划新建学校15所,扩建12所。新(扩)建学校所需土地由学校所在地镇(街)无偿提供,若学校用地属于非建设用地,由学校所在地镇(街)负责调整置换,原则上在2008年底前落实完毕。新(扩)建学校的土地使用权无偿移交市政府所有,土地办证费用由市财政负担。相关镇(街)必须从全市大局出发,落实执行市高中阶段学校布局调整的工作部署。

新(扩)建学校建设项目在组织建设前,应以一事一报方式,将用地面积、建设规模、招生对象和数量等情况报市政府审批,所需建设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新(扩)建学校的资产管理体制与上述第三点相同。

五、镇(街)对小学、初中学校资产管理可结合本镇(街)的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镇(街)现有高中阶段学校资产移交计划情况表(略)

2.资产移交清册(略)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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