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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清理整顿机动车维修行业无证照经营行为的通告
| 颁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 文号:穗交〔2007〕144号 |
|---|---|
| 颁布日期:2007-03-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清理整顿机动车维修行业无证照经营行为的通告
穗交〔2007〕144号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秩序,营造公平竞争、守法经营的行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文件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广州市辖区(含增城、从化)范围内从事汽车、摩托车的维修经营活动。
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摩托车维修经营活动的业户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三、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无证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本通告自2007年3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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