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桂政办发〔2007〕159号
颁布日期:2007-1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1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公文格式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公文格式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公文格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公文形式,按机关代字划分,常规性公文形式包括:桂政督查、桂政督发、桂政督函公文形式。

第三条桂政督查公文,眉首占首页的1/5,公文份数序号标识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发文机关标识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发文字号在武文线之下右侧,顶格标识(见式样一)。

第四条桂政督发公文格式参照桂政办发公文格式(见式样二);桂政督函公文格式参照桂政办函公文格式(见式样三)。

第五条本细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注:需查阅式样一至三的读者,请登陆:http://www.gxzf.gov.cn/C10/C11/zxzfwj-zzqrmzzbgt/Document%20Library/gzbf(2007)15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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