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经纪人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1997-01-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经纪人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经纪人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经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除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外,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停止整顿、吊销经纪人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河南省经纪人条例》原第二十一条、原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经纪人不得从事下列经纪活动:

(一)超越核准经营范围的;

(二)对国家禁止在市场上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经纪活动的;

(三)签订虚假合同的;

(四)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的;

(五)采取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促成交易的;

(六)利用经纪活动进行骗买骗卖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纪活动。

第三十二条经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除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外,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停业整顿、吊销经纪人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1月16日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