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文号:怀政发〔2014〕3号
颁布日期:2014-0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地形地貌复杂,75%以上的区域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高发区,是全省地质灾害隐患最多的地区。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1〕51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综合防治体系、应急管理体系为重点,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科学规划,整体推进,全面提升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能力。

(二)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1:50000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完成重点区域1:10000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与危险性评估,完成30处以上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开展50处以上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地质勘查,实施30处800户以上地质灾害危险区居民搬迁避让。

二、突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

(一)加强监测预报预警

加快构建国土、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组织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和巡回检查,及时掌握险情,科学应对防范。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隐患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逐区逐点落实监测主体和责任人员。建立以乡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

(二)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

按照省国土资源厅部署安排,全面完成13个县市区1:50000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切实提高地质灾害调查程度,进一步评估地质灾害易发区成灾风险。以人口密集区、重要城市和设施周边、重要交通干线、矿山聚集区、河流沿岸、重要饮用水源地和重要建设活动区域为重点,全面开展1:10000详查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趋势和变化规律,为科学防灾提供决策依据。

(三)实施治理搬迁工程

根据地质灾害隐患调查与巡查情况,按照“分门别类、轻重缓急”的原则,积极实施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工程,及时消除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对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集中、影响巨大、一时难以实施搬迁的隐患点和危险点,要积极筹措资金进行工程治理;对危害程度严重、治理难度大且治理费用高的隐患区,在技术与经济论证的基础上,分轻重缓急实行搬迁避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申报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各类治理项目,要把搬迁避让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农村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综合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整合有关资金,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

(四)加强综合防治

认真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及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时,应有地质灾害防治的专题内容。完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各类建设用地在审批前,国土资源部门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划部门应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加强对农村居民建房选址的地质灾害简易评估,防止因建房切坡、开挖引发地质灾害。严格城市地下工程建设审批,防止城市地下工程建设引发地面沉降、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管理,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恢复治理,修筑拦渣坝和挡土墙,并配套建设排水沟、沉淀池等附属工程。

三、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成立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年度方案和应急预案,逐级建立责任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

(二)加强防治队伍建设。要建立健全全市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已设立的地质灾害监测站充实专业力量,增强专业监测能力;各县市区要相应建立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加强对地质灾害的专业监测。要引进、培养一批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业的地质灾害防治队伍。要加强与属地化管理的国家地勘单位的合作,充分发挥国家地勘单位的专业优势,加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评估等工作。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装备建设,配备必要的监测、通信、交通工具。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的投入力度,保证地质灾害防治的资金需求。市、县财政每年要从矿业权价款、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国土资源其他非税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地质灾害防治经费,重点用于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排险处置、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搬迁避让和装备武装与管理能力建设。要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地质灾害开发性防治经费补偿新机制,实现地质灾害防治融资渠道多样化、综合效益最大化。

(四)加强科普宣传和科技应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治灾防灾、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纳入农村科普教育和中小学生课外读物。加强对各级领导特别是乡镇、街道、村委会负责人和群测群防责任人防灾知识技能教育培训。加大对先进技术和仪器设备的引进与应用,切实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科技水平。建立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及应急指挥电子信息平台,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测模式,提高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的准确性。

(五)构建共同责任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负其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和公路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监测及防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尾矿库(坝)的安全检查;水利部门负责各类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对威胁中小学校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及治理工作;气象部门负责气象信息的收集,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旅游、林业、文物等部门要做好主管范围内各类地质灾害的排查、防治。要坚持“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对工程建设、各类矿业开发、房屋建设等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主体负责治理。

(六)严格执法监督。全面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将地质灾害防治监管纳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范围,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各类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违法行为。对在地质灾害隐患危险区内擅自从事与防治工作无关的工程建设等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对已发现的地质灾情、险情要及时组织调查和责任界定,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主体的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拒不履行防治责任的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怀化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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