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个体私营经济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个体私营经济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0-06-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个体私营经济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焦政办[2000]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迅速,已成为全市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为了全面反映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情况,更好地服务我市第三次创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个体私营经济统计调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个体私营经济统计调查制度的目的和统计调查内容
通过建立个体私营经济统计调查制度,搜集汇总有关资料,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依据,为有关部门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较全面准确的信息。个体私营经济统计调查要反映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个体私营经济的规模、发展速度、结构和效益;二是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及其对财政的贡献率;三是分行业、分地区个体私营经济的增加值及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
二、统计调查的范围
个体私营经济统计调查的范围是焦作市辖区内所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从事一定经济活动的私营企业和个体业主。按行业划分为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零贸易餐饮业、房地产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其他行业主要指个体诊所、私立学校、社会办的教育培训班、私立幼儿园、个体电影放映队等)。
三、统计调查职责划分
统计部门负责制定个体私营经济统计调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核算个体私营企业的经济总量,向市委、市政府提供个体私营企业的增加值、工业产值、固定资产投资额、商品销售额、零售额及经营情况等资料。
交通、车辆管理、农机部门负责向统计部门提供有关个体私营企业的车辆拥有量、客货运输周转量等资料。
工商部门负责向统计部门提供有关个体私营企业的行业分类情况、总户数、从业人数、营业额(或营业收入)等资料。
税务部门负责向统计部门提供个体私营企业的税收情况资料。
房管部门负责向统计部门提供城镇居民人均自有住房情况资料。
文化、卫生、教育部门负责向统计部门提供有关个体私营企业的娱乐服务业、个人诊所、私立学校(含私立幼儿园)等资料。
四、组织实施
个体私营经济统计调查制度的实施,采取条块结合的形式进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准确地将全市及市区个体私营企业有关资料报送市统计局。各县市区统计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私营经济统计调查制度的实施,并将统计调查资料及时上报市统计局。个体私营经济统计调查制度中的各项指标的统计,采取全面统计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五、时间要求
市直各有关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上报上月统计调查资料,各县市区统计局应于每月13日
前上报上月统计调查资料。市统计局每月及时将统计调查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体私营经济统计调查工作,按照职责分工,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统计调查任务。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统计,求实核算,加强数据质量的管理,对统计调查数据严格进行质量审核评估,确保统计调查资料准确、及时、全面。要加强宣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争取私营企业和个体业主的积极配合。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统计调查资料的分析研究,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焦政办[2000]56号二OOO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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