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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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7-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殡葬管理,破除封建陋习,倡行社会新风,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工作,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继续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机制,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狠抓工作措施的落实。对年终完不成殡葬改革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将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民政部门作为殡葬改革的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各级公安、交通、卫生、工商、土地、城建、民族事务、文化、教育以及新闻单位,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殡葬改革工作。
二、建立健全殡葬管理队伍,不断加大殡葬执法力度
各县(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焦作市殡葬管理办法》(市政府2000年第19号令)规定,建立殡葬管理机构,充实殡葬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埋乱葬和骨灰装棺二次土葬等违法行为。注重发挥农村红白事理事会在殡葬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使其在村委会指导下,完善制度,规范服务,改革丧葬习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推动殡葬改革在广大农村的深入开展。有条件的村,可以设立殡葬改革信息联络员,当地乡镇、村委会以适当方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提高信息联络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规范管理,提高农村公益性墓地入墓率
公益性墓地是加强骨灰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深入开展的重要设施,在制止丧事攀比、减轻农民经济负担方面发挥出了积极作用。各县(市)区要在2003年建墓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宣传力度,采取积极措施,狠抓骨灰入墓率,确保2004年入墓率达到90%以上,2005年起达到100%。要对亡故人员生前住址、主要亲属等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规范善后管理,杜绝二次装棺土葬。要建立日通报、周反馈制度,加强殡仪馆、殡葬管理机构和农村殡改信息员的沟通和联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公益性墓地利用率,逐步消灭公益性墓地使用“空白村”。要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以生态墓园为目标,进一步搞好墓地绿化和美化工作。要确保公益性墓地的公益性质不变,严禁买卖墓地、墓穴或向本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地、墓穴,一经发现,要立即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四、巩固平坟扩耕成果,杜绝墓丘反弹现象
要坚决杜绝平除老坟头、堆起新坟头、封坟立碑等不良现象,特别是在清明节、农历“十月一”等民俗节气期间,各县(市)区、各乡镇要将保持平坟成果作为一项阶段性中心工作抓紧抓实。要结合老坟场特点,制定出合理规划,采取宜耕则耕、宜林则林的方法,因地制宜搞好坟地利用。凡发现有坟丘、墓碑的,市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坟丘、墓碑所处位置、数量等登记造册并通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巩固平坟扩耕成果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焦政办〔2001〕149号)规定的处罚标准,直接从县(市)区经费中扣罚。
五、加强对殡葬用品市场的监管
目前,殡葬服务市场管理薄弱,纸扎、冥币、锡箔等封建迷信用品沉渣泛起,出租灵棚、加工棺木等土葬用品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各县(市)区要将打击制售迷信和土葬用品作为殡葬改革工作的一个重点,认真开展整顿治理。要采取规范和打击相结合的办法,合理规划布局殡葬用品市场。各级工商、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用品市场管理工作,对无证经营或从事违法殡葬服务活动的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罚。
六、严格经营性公墓审批制度
经营性公墓对缓解骨灰存放难问题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因其浪费土地资源,并不是殡葬改革的发展方向。因此,对经营性公墓必须严格审批,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兴建经营性公墓。各县(市)原则上可根据需要兴建一个经营性公墓。市民政部门要制定具体方案,对全市的经营性公墓进行清理。对经审批的合法公墓,要规范其经营行为,认真搞好公墓养护和绿化工作;对未经审批、擅自兴建的经营性公墓,民政、建设、土地、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坚决查处。
七、改革丧葬习俗,制止丧事大操大办
各县(市)区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大力倡导移风易俗、厚养薄葬,反对丧事大操大办,狠刹丧事铺张浪费和相互攀比的不良风气。对在丧事中搭灵棚、请响器、大摆宴席,以及大搞定阴阳、看风水、做道场等封建迷信活动的,要做好丧属的说服教育工作,及时予以制止;对有关人员,在讲明法规、政策的同时,依法进行必要的处罚。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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