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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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大工业原料林基地市场化运作力度,加快实施我市林纸一体化建设总体规划,为林浆造纸企业提供充足的原料,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坚持市场化运作,促进工业原料林生产经营由粗放管理向集约化管理转变、促进投资主体由单一化向多元化方向转变,确保工业原料林丰产高效,确保林木生产经营者增收,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二、基地范围
全市平原和黄河滩宜林区。
三、造林经营模式
(一)独资造林经营。投资者与土地所有(经营)者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租赁合同,利用所承包(租赁)的土地自主造林经营。对土地属权和林权明晰、条件具备的现有林木,经投资者与林木所有者双方协商后,由投资者按协商价格收购林权,进行造林经营。
(二)合作造林经营。投资者与土地所有(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签订合作造林合同或合作经营合同,双方共担风险,共同受益。
(三)定向收购。林浆造纸企业与林木生产经营者签订林木保护价收购合同,林浆造纸企业按合同约定向林木生产经营者预付定金。
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合作造林合同和合作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在一个轮伐期以上,其他事宜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四、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以农田林网建设为依托,充分利用沟、河、路、渠、荒地和其他空闲地,通过林农间作、林牧间作、林经间作等多种林下间作模式,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增加林木生产经营者收益。
五、优惠政策
(一)林业生产经营者在其依法取得经营权的土地上造林的,其林权可依法采取转让、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
(二)凡在我市工业原料林基地规划范围内造林的林业生产经营者,可享受国家速生林建设税费征收有关优惠政策。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为林业生产经营者及时办理林权证、采伐证等有关证件手续。
(四)对利用非林地造林达到片林标准的免征农业税。
(五)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建立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扶持基金,用于基地造林补助、科技推广与培训、大面积病虫害集中防治补助及资源保护。
(六)对分散且不便分户经营的造林土地(林木),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可由当地乡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外发包,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包经营。
(七)市人民政府从浆纸加工企业的增值税地方留成中,拿出适当资金,按各县(市)区向林浆造纸企业提供的木材量比例予以转移支付。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工业原料林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为加快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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