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信访局关于为信访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信访局关于为信访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信访局关于为信访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漯政办〔2003〕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漯河市司法局、漯河市信访局《关于为信访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意见的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信访工作关系全市稳定大局,依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是做好信访工作的重要途径。信访部门要按照群众反映问题的性质,引导群众依法解决;司法部门要为来访群众搞好法律服务,并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法律意见;各有关部门对涉及法律的信访案件,要充分尊重司法部门的法律意见,依法化解矛盾。要通过制度化建设,加快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进程,推动我市信访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为信访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意见的报告
漯河市司法局漯河市信访局
(二OO三年四月八日)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社会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由于企业破产、城市拆迁、农民负担及干部作风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事件,特别是涉法上访案件明显上升。上访问题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高度关注的重要课题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难点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群众上访工作,确保我市社会大局稳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设立人民来访法律顾问室。司法行政部门在信访局信访接待室设立人民来访法律顾问室,组织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值班,为涉法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二、完善接访程序。群众来访后,先由信访局接待,发现主要内容涉法或主要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再转交法律顾问室。律师收案后,办理接办手续,进行案件登记,开始接待群众来访。律师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解答,并针对具体情况因案施策,依法调处。
三、提供法律服务。人民来访法律顾问室值班律师和工作人员在接访过程中,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上访的具体问题进行综合的深层次的剖析,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相应处理。对于当场提出法律政策咨询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耐心细致的讲解,做好法律政策的引导工作。对于需要现场提供法律服务的,值班律师提供及时服务或指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矛盾纠纷实行非诉讼调解。对于提出合理诉讼请求的,指定律师代理或提供法律援助,将上访问题引入司法程序。对涉及其他部门的上访问题,发挥“分流器”的作用,分别交具有司法管辖权、行政复议和有权作出决定的职能部门解决。
四、实行工作回访。对办理的有关案件定期进行回访,搞好跟踪调查。对尚未处理的上访案件,督促及时处理。对有遗留问题、处理结果有反复或工作不到位的,及时进行登记造册,交司法局和信访局联席会议再行研究处理。
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司法行政部门和信访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况,交流信息,分析信访工作形势,遇有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及时汇报,司法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的领导与律师集体研讨,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六、加强信息反馈。值班律师注重加强信息反馈,定期汇总。对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和重大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信访部门汇报,提出司法建议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宣传,从根本上预防因决策失误、执法不严等引发的群体性上访案件发生。
七、实行工作重心前移,搞好联动联防。司法行政部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司法调解中心、“12348”法律服务专线等综合职能,围绕各个时期,不同阶段的“热点”、“难点”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焦点”问题,加大联合排查和预防防范工作力度,超前对矛盾纠纷和上访苗头进行集中排查,把有激化和上访因素的矛盾纠纷控制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信访案件。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全市法律宣传、法律服务的主管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出发,创新工作思路,上为党委政府分忧,下为人民群众解难。在解决涉法信访案件中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引导规范上访秩序,把信访工作引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促进全市依法信访工作健康发展。
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与自身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减少因工作盲目性及因工作作风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维护全市社会大局稳定,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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