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2004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4-05-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2004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4〕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南宁市开展2004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开展2004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自治区环保局的部署,2004年5月至11月,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2003年我市环保、计划、经济、监察、工商、司法、安监等部门,集中清理了一批市民反映强烈的不法排污企业,重点整顿了列入国家、自治区重点督查的横县小造纸群五个小化学制浆厂、宾阳三个小皮革群生产企业的排污,使南宁市环保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在保持2003年环保专项行动有效工作机制和成就的基础上,2004年环保专项行动结合南宁市服务南博会的实际和国家、自治区的要求,按照市区和县不同的环保工作重心,为切实解决当地1~2个群众反映强烈、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饮用水源污染、烟尘污染、居民区噪声污染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南宁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自治区环保局的要求,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环保局、市计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研究南宁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问题,督办重点案件,统一组织协调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一)成立南宁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

组长:陈瑞贤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罗世敏市政府副秘书长

韦藤贤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夏成市环保局常务副局长

农冰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江国波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汪玲市监察局副局长

郑志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谢友林市司法局副局长

陈先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夏成常务副局长兼任,各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主管科室领导为组成人员,具体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实施。

(二)各县、城区、开发区建立环保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

2004年环保专项行动整治任务重的各县、城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建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方案,自查自纠,狠抓落实,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建立市级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督查制度。

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原则上每个工作阶段召开1~2次联席会议,结合各部门的执法职能对市区、各县挂牌督办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现场督查和整改验收。

二、南宁市2004年度清理整顿工作内容

(一)2004年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

1、完成2003年列入国家、自治区重点督查的横县小造纸群、宾阳小皮革群验收结案工作;

2、对邕江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进行清理整顿,完成凌铁水厂取水点上移,坚决清理位于邕江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网箱养鱼,围江养鸭,船舶排污和堤内种养行为;

3、对各县、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凡是利用招商引资、整顿经济秩序等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等活动出台的限制、阻碍环保执法,违规减免排污费的规定、办法和做法,都应当予以纠正;

4、对邕宁县、武鸣县、隆安县、城北区、永新区2000年以后新扩改建的酒精淀粉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废水贮存塘存在安全、污染隐患的,一律进行整改,造成污染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5、全面整治沿铁路、高速公路、二级公路两侧200米内冒黑烟烟囱;

6、全面整治南湖片区、8条精品线路、58条主要街道两侧餐饮业油烟污染,市区娱乐业低音炮污染整治要取得初步成效;

7、完成琅东污水处理厂增加消毒设施整改,对城南和各县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存在安全、污染隐患的要加大整改。

(二)挂牌督办的事项。

1、宾阳县清平水库上游地区的小纸厂违法排污;

2、邕宁县大塘糖厂污染造成3000人没水喝排污整治;

3、市工人文化宫南国明珠娱乐城和斯壮聚宝苑爵色酒吧噪声扰民整治。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6月中旬)。

各县、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进行自查自纠,各县(城区、开发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于6月10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各级重点挂牌督办名单上报南宁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

5月下旬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对宾阳清平水库上游小纸厂和市区挂牌督办事项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二)全面整治阶段(6月中旬~9月下旬)。

各县(城区、开发区)组织有关部门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9月30日前将本地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和政策清理自纠情况,报告南宁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总结提高阶段(10月上旬~11月中旬)。

各县(城区、开发区)要认真总结环保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要组织一次“回头看”活动,防止污染反弹。将本地区2004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于10月10日前报告南宁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对全市挂牌督办事项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加强部门间对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案件,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职能,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予以纠正。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各县、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

(二)公布环保专项行动举报电话。

在全市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期间,市区和各县公布“12369”为举报电话,受理广大市民投诉,市区“12369”实现与市应急联动中心联网,扩大举报投诉范围。

(三)建立信息沟通渠道。

按自治区要求,5~10月的每月20日,各县、区、开发区上报有关专项行动情况;每月25日,由市环保局负责汇总、上报自治区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

市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印工作简报。

(四)做好专项整治验收工作。

对全市挂牌督办事项,由市专项行动协调小组组织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整改情况,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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