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口援建江油市有关资金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濮政办〔2008〕73号
颁布日期:2008-1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濮政办〔2008〕73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口援建江油市有关资金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53号)中关于“各省市每年对口支援实物工作量按照不低于本省市上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考虑”的规定,省政府就筹集对口援建资金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筹集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2008〕7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资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市及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上年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安排对口援助江油市恢复重建所需资金,市政府已统筹民政、红十字会、慈善总会、青少年基金会等单位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安排1620万元,缺口695万元,由市及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比例分担,年终财政决算扣款。

二、2009年、2010年市及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上年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安排对口援助江油市恢复重建资金。每年

1月,由市财政局测算下达各县(区)应筹资金数额,市及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将本级负担的援助资金足额列入年初财政预算,并于每年2月底前缴入市财政局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资金专户,再由市财政局缴入省财政厅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资金专户。不能按时足额汇缴的,市财政将于年终结算时扣减相应县(区)的财力,以确保资金到位。

三、市审计、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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