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汕府办[2008]23号 |
|---|---|
| 颁布日期:2008-04-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经贸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
为贯彻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省粤东会议和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委[2003]7号),围绕市委提出的“抢抓新机遇、推进新跨越、共建新汕尾”的总目标,切实解决我市民营经济在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与困难,进一步推进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若干补充意见:
一、对民营企业实行梯度扶持和重点培育
坚持“扶优扶强”,加快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民营经济龙头企业。在全市规模以上民营企业中,每两年筛选20家自主创新能力强、技术先进、主业突出的民营企业作为全市重点民营企业,由市领导和主管部门挂钩,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定期召集各相关部门研究企业发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并重点给予帮扶,优先享受多项优惠政策措施,扶持它们加快技术创新,拓展产品市场,做大企业规模。使这些企业逐步成为全市各个行业内产业的排头兵,成为全市民营经济的领头羊。
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加快培育一批“专、精、特、新”、有较强创税和新增就业岗位能力的民营中小企业。
二、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
从2008年起连续4年,市财政在省支持的欠发达地区基础建设和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与产业引导资金中,每年安排750万元共3000万元专项资金,其中4年安排1000万元,重点扶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扶持专业镇的产业集群升级等;4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设立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扶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三、完善工业园区规划与设施建设,做好民营企业用地储备
进一步强化统一规划,加快全市经批准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在省支持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引导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或贷款融资,重点抓好工业园区道路、供水、供电及通信等设施的配套建设。完善园区配套设施建设,提升工业园区的整体功能,带动各园区周围零散工业用地的整合改造,鼓励处于创业期的科技型、外向型民营企业在园区内孵化成长,为处于成熟发展阶段的民营企业扩大生产提供载体。
积极解决民营企业用地难的问题,在开展土地利用规划修编时,有效增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用地选择的区间范围。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借助市场机制调节土地供求关系,进一步缓解土地供需矛盾。逐步建立有效的土地储备机制,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用地提供更多的选择。
四、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及培育品牌
积极引导和协助民营企业申办各种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凡是获得省级以上标准认定,上一年度所在企业(单位)在我市纳税额达200万元以上的,除可获得上级的资金支持外,市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市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的重点民营企业或科技型民营企业,结合企业纳税情况,可在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申请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利用银行技术改造贷款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的项目,结合企业纳税情况,可一次性申请最高30万元以下的贴息或融资担保费的支持。对获得“省百强民营企业”称号的民营企业,市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民营企业,市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民营企业或个人技术发明专利的奖励按照《市政府关于奖励发明专利实施的暂行办法》执行;凡能争取到国家各类科技创新基金或国家、省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的民营企业,市及所在县(市、区)要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以上各项扶持资金的具体标准按《汕尾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优先推荐具有自主品牌的民营企业申报评选中国名牌产品或广东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加快培育一批“专、精、特、新”、有较强创税和新增就业岗位能力的民营中小企业。
二、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
从2008年起连续4年,市财政在省支持的欠发达地区基础建设和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与产业引导资金中,每年安排750万元共3000万元专项资金,其中4年安排1000万元,重点扶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扶持专业镇的产业集群升级等;4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设立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扶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三、完善工业园区规划与设施建设。做好民营企业用地储备
进一步强化统一规划,加快全市经批准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在省支持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引导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或贷款融资,重点抓好工业园区道路、供水、供电及通信等设施的配套建设。完善园区配套设施建设,提升工业园区的整体功能,带动各园区周围零散工业用地的整合改造,鼓励处于创业期的科技型、外向型民营企业在园区内孵化成长,为处于成熟发展阶段的民营企业扩大生产提供载体。
积极解决民营企业用地难的问题,在开展土地利用规划修编时,有效增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用地选择的区间范围。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借助市场机制调节土地供求关系,进一步缓解土地供需矛盾。逐步建立有效的土地储备机制,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用地提供更多的选择。
四、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及培育品牌
积极引导和协助民营企业申办各种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凡是获得省级以上标准认定,上一年度所在企业(单位)在我市纳税额达200万元以上的,除可获得上级的资金支持外,市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市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的重点民营企业或科技型民营企业,结合企业纳税情况,可在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申请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利用银行技术改造贷款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的项目,结合企业纳税情况,可一次性申请最高30万元以下的贴息或融资担保费的支持。对获得“省百强民营企业”称号的民营企业,市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民营企业,市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民营企业或个人技术发明专利的奖励按照《市政府关于奖励发明专利实施的暂行办法》执行;凡能争取到国家各类科技创新基金或国家、省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的民营企业,市及所在县(市、区)要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以上各项扶持资金的具体标准按《汕尾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优先推荐具有自主品牌的民营企业申报评选中国名牌产品或广东省名牌产品,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质量免检产品或进出口免检产品和国家驰名商标以及省名牌名标的民营企业,在省政府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一定荣誉和资金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汕尾市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意见》(汕府办[2005]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加强对产业集群发展和优化升级的扶持
选择一批有较好基础和发展潜力的产业集群,重点建设为产业升级示范区,带动全市产业集群发展。对获得国家、省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产品等区域品牌的产业集群和“省级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等称号的县(市、区)、乡镇(场)以及工业园区,市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扶持,鼓励和引导产业集聚地延伸产业链、扩大主导产业、促进产业集群升级。
六、对贡献较大的民营企业及新办现代物流业予以奖励和支持
对贡献较大的民营企业可在本级财政可支配的范围内给予适当的财政资金奖励。4年内对年纳税额1000万元(不包括海关税)以上的企业,超过1000万元的增量部分,地方所得税款每增加100万元,由受益财政安排20万元;对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企业,按当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量部分,地方所得税款每增加50万元,由受益财政安排10万元奖给该企业用于拓展主业,扶持其做大做强。
民营企业独资、控股新办连锁超市、专业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等流通服务业,投资规模超过1亿元的,开业起4年内,年纳税地方所得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由受益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对年纳税地方所得部分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作为扶持企业信息系统和配套设施建设。
七、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优化民营企业融资服务
加快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矛盾。2年内在汕尾市境内注册的融资担保机构(包括从发达地区引进的担保机构),实收资本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开办后当年度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金额达到实收资本金的1倍以上,可按其实收资本金的1%给予一次性的开办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建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担保机构当年实际担保金额(按担保时间和担保金额加权平均计算)达到实收资本金1倍以上3倍以下部分,可申请0.5%的风险补助;当年实际担保金额达到实收资本金3倍以上5倍以下部分,可申请0.8%的风险补助;当年实际担保金额达到实收资本金5倍以上部分,可申请1%的风险补助;单家担保机构年最高风险补助限额为100万元。担保机构必须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重点支持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农业产业化、资源环保和拓宽地方税源的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担保,被担保企业必须经政府指定的监管部门确认同意。
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建设,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库,定期向金融部门、担保机构推荐有发展前景、信用好的科技型企业及优质项目。搭建银企、担保机构沟通合作平台,举办多层面、多种形式的银行、担保机构和民营企业的融资服务洽谈会,实现金融产品与优质项目之间的对接和银企间的良性互动,调动银行对民营企业贷款的积极性,逐步提高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比重。
八、鼓励支持外向型民营企业扩大出口,培育和壮大外向型民营企业
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申办进出口经营权,支持和协助民营企业拓展进出口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向型民营企业申报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以及省科技兴贸、国内市场开拓与出口信用保险、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资助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国际展览会、采用国际标准、申报国外知识产权,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开展进出口业务培训等,推动外向型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民营企业申请参加“广交会”、深圳“高交会”等境内大型国际商品交易会,在摊位安排上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对尚未达到申请摊位规定条件的民营企业,如其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和省名牌产品的,给予优惠待遇。
九、进一步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发展民营经济放在重要工作位置上。要健全领导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领导负责制和目标任务考核制度,把发展民营经济纳人各级经济重点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检查考核制度。要狠抓民营经济有关法规、政策的落实与兑现,清理并撤销有关不利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要制定地方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引导、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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