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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规定请示的复函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法函〔1996〕59号 |
|---|---|
| 颁布日期:1996-04-11 | 失效日期:2013-01-18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规定请示的复函
(1996年4月11日法函〔1996〕59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1996〕27号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关于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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