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高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标的额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函〔1995〕103号
颁布日期:1995-08-01失效日期:2013-01-18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高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标的额问题的复函

(1995年8月1日法函〔1995〕103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提高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标的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请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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