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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复查期间执行问题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9-08-08 | 失效日期:2002-03-06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复查期间执行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8〕粤法经行字第144号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复查期间执行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过复查,发现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尽快裁定再审或提审。在复查期间,不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但是,案情复杂一时难以决定是否再审而继续执行又有可能造成再审后执行回转困难或不能执行回
转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经复查决定不予再审的案件,则恢复执行。
198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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