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经济纠纷大案要案报告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
颁布日期:1989-01-31失效日期:2013-01-18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经济纠纷大案要案报告制度的通知

1989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为了及时沟通信息,掌握审判工作动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指导监督,有必要建立各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经济纠纷大案要案的收案和审结情况的制度。经济纠纷案件列入大案要案需要报告的主要是:

(一)有国际影响的案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有典型意义和参考价值的较重大的案件;

(三)诉讼标的在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新类型案件中比较典型的案件;

(五)涉外、涉台的案件;

(六)涉港、澳的重大典型案件或者诉讼标的在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的案件;

(七)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报的其他案件。

各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的受理呈报表应在受理的法院立案后10日内;结案呈报表应在结案后15日内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对急要的案件,应随时将受理呈报表、结案呈报表用电传上报。附表(略)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