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员会项目评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5-10-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员会项目评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委办[2005]191号

机关各部门:

《国防科工委关于进一步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作用的若干意见》(科工人[2004]1519号)指出:“为了提高国防科工委宏观决策的科学性,对国防科技工业带有前瞻性、宏观性、战略性和综合性的重大问题,都应由专家咨询委按照一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从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提出意见或建议,作为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专家咨询委为了做好委领导和委机关委托的论证咨询工作,提高专家论证咨询的质量和水平,制定了《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员会项目评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国防科工委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员会项目评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项目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项目评审工作,是指根据国防科工委领导的指示,组织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受托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为国防科工委领导提供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项目评审工作应当坚持依靠专家、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项目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项目评审工作的组织者、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评审的组织

第五条委托评审单位应当在正式评审会召开前20天,向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委领导指示、项目报告、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并随时将有关变化情况告知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办公室。

第六条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根据委托评审的项目选择并聘请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委托评审单位可向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推荐有关专家,但不得自行聘请。

第七条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

(二)对被评审项目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评审项目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项目的评审。

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参加评审组。

第三章初审

第八条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办公室应在收到委托评审项目有关材料之日起3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具备评审条件的应当通知委托评审单位;对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委托单位补充有关材料。

第九条对委托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办公室可建议不予评审:

(一)委托项目明显不属于专家咨询委工作范围;

(二)手续不完备,资料提供不完全,无法进行评审;

(三)明显缺乏立论依据,或研究方法、思路明显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第十条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办公室将初审合格的评审项目,报经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开始筹备评审工作。

第四章评审

第十一条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聘请同行专家10至15人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4/5,评审结论必须经到会评审专家组成员2/3以上专家通过。

第十二条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办公室应当在确定的评审日期前10天,将被评审项目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评审任务的专家,但机密级以上的除外。

第十三条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专家以个人身份对被评审的项目进行评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项目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以要求在评审结论中记载本人的不同意见,也可以拒绝在评审结论上签字。

第十四条项目评审专家组成员应以科学、公天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不为部门、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自觉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应着重就评审中总结出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对未建议审议的其它内容,认为有必要进行评议的,也可纳入审议内容。

第十六条经过专家讨论,形成的专家组评审意见,应当经组长签字。对不能取得共识的,可由评审专家组写明情况,连同评审意见,一并上报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

第十七条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召开联席会议对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评议,并提出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的评审意见,报送国防科工委领导。评审中如有不同意见,可将其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第五章评审纪律

第十八条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护知识产权,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评审资料;不准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有关内容。

(二)评审会的有关资料和评审记录,如无特殊说明,在会议结束后由评审会议的组织者负责收回存档,其余材料集中销毁。

(三)严格限制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参加评审会议。

(四)自觉遵守保密法规,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各专业组组织评审参照此工作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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