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命名“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州”的决定

颁布单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民委关于命名“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州”的决定

民委发[2014]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10年,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之后,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率先开展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州活动。三年多来,昌吉州党委、政府高举“两个共同”旗帜,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稳定和发展大局,实施十项重点工程,有力推动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持续发展,为全国民族工作创造了宝贵经验。鉴于昌吉州创建活动成效显著,经检查验收,决定命名昌吉州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州”。

希望昌吉州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州(地、市、盟)试点地区要以昌吉州为榜样,因地制宜,科学施策,以深入开展创建活动为载体,充分发挥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等主阵地、主渠道作用,在各民族中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国家民委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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