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列席人员安排原则的决定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6-0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列席人员安排原则的决定

(2006年1月5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四条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列席人员安排原则如下:

一、邀请不是省十届人大代表的省委领导列席会议。

二、在闽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三、不是省十届人大代表的省政府组成人员列席会议。

四、不是省十届人大代表的省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全体会

议听报告。

五、九届省政协委员列席全体会议听报告。

六、不是省十届人大代表的设区市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列

席会议。

七、不是省十届人大代表的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委办

室副主任列席会议。

八、不是省十届人大代表的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会议。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