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蚌埠市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中共蚌埠市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中共安徽省蚌埠市委 | 文号:蚌发[201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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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3-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中共蚌埠市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2015年3月18日)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做好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组织设置,落实机关党的工作保障
1.合理设置机关党的基层组织。根据《条例》规定的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设置机关基层党组织。机关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一般设委员5-9人;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一般设委员5-7人;机关党的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一般设委员3-5人。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凡设立机关党委的单位,应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纪委),机关纪委一般设委员3-5人,党总支、支部应设纪律检查委员。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撤销,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认真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市直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每届任期4年;县(区)直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每届任期3年;党总支每届任期3年;党支部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同一届次只能延期一次,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
3.选好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机关工委直属党组织书记,由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专职副书记按部门内设机构正职配备,书记、专职副书记人选因年龄等原因不能任满一届的一般不推荐、不批准。机关纪委书记应由机关党委副书记或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机关党委所属的党总支、支部书记一般由部门内设机构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含机关纪委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党组织的同意,并在3个月内配齐。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空缺,确需增补的,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实行差额补选。
4.落实机关党的工作经费保障。要从财力、物力等方面保障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员教育经费按机关工委所辖党员数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标准核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机关工委统一管理使用,并随着本地经济发展逐渐增加。开展重大活动时,应拨给专项经费。加大党费对机关党建工作的投入,每年县、区委留成党费用于机关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比例分别不少于上年度机关党员缴纳党费的20%和15%。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本部门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二、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保持机关党组织生机活力
5.加强机关党员的学习教育。坚持思想建党,加强党性教育,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实行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建立并落实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党员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56学时。拓宽党员教育渠道,组织开展党内集中教育活动、主题实践活动等,坚持和完善“机关大讲堂”、“精品党课”、“微型党课”、“在线学习”等有效做法,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讲党课1至2次,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情况实行严格考核。
6.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和民主生活会、专题组织生活会等制度,结合实际开展主题党日、警示教育等活动。吸收和运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效做法,专题组织生活会要坚持组织学习、谈心谈话、征求意见、撰写简要对照检查材料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把关、召开支部委员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民主评议等方法步骤,保证专题组织生活会质量。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过好“双重”组织生活,机关党组织每季度要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报机关工委。机关工委每半年开展一次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监督检查,作出通报并向干部监督部门报告。
7.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落实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1365”工程,以服务理念引领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政治、组织、人才和信息等资源优势,全面推行机关联系基层、干部联系群众“双联系”制度,深入开展“三结三联三服务”、为民服务“四问”等活动,深化在职党员干部“双重”管理,组织党员认领服务岗位,公开承诺践诺,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机关党组织要结合行业特点,创新载体,注重实效,坚持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机关服务型党组织创建工作的根本标准,努力形成组织评价和群众评价有机统一的服务绩效评价机制。
8.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突出党组织的把关作用,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注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及考察。注重吸收机关基层工作一线、业务骨干和青年中的优秀分子入党。完善和落实发展党员推荐、公示、预审、票决、责任追究等制度,保证发展党员质量。机关基层党组织每年要制定并上报党员发展计划及工作情况,上级党组织每半年要对所属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检查指导一次。
9.推进机关党建品牌化建设。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实行机关党建项目化管理、工程化推进。以开展机关党的工作标准化建设为抓手,加强和完善基础工作,提高机关党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以实施“先锋工程、基石工程、温暖工程、阳光工程、创新工程”和建设“学习型、服务型、责任型、和谐型、廉洁型”机关为重点,积极探索发挥机关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有效载体,突出特色,打造机关党建“精品”。坚持分类指导,把握重点,突破难点,彰显亮点,促进机关党的工作创特色、出经验、树品牌。
三、推行党务公开,落实机关党的工作民主监督制度
10.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机关党员对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围绕部门重大事项和党员干部所急所盼所需所想,建立健全机关党组织征求党员意愿制度,每年征求意愿不少于两次,并认真研究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要事项都要由委员会或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不宜公开的外,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对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本级党组织换届选举、发展党员、党费收缴、党员参加组织活动等情况,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公示栏等及时公开。
11.健全述职和评议制度。建立健全机关党的工作述职评议制度,形成自下而上、上下衔接的党建工作述职体系。机关党组织书记按照隶属关系向上级党组织每年述职一次,并接受党员群众评议,评议工作由上级党组织帮助开展,评议结果向党员群众公开。部门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机关工委每年对部门党委(党组)抓机关党的建设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和评议结果作为部门党委(党组)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12.积极开展党内监督。机关党组织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和方法,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尤其要对党员领导干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和守纪律、讲规矩等方面进行监督。部门党委(党组)要落实机关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年度考核等工作中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机关党组织要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专职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委(党组)以及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召开的研究讨论重要工作任务、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机关内部建设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有关会议。机关党组织要结合在职党员干部进社区接受“双重”管理工作,与社区党组织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沟通信息,加强对机关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机关党的工作凝聚力
13.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围绕市、县(区)委工作部署和本部门的中心工作,按照《条例》规定的主要任务、内容和方法,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重点做到“工作变动时必谈、受到表彰或处分时必谈、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必谈、出现矛盾和意见分歧时必谈、群众有不良反映时必谈、退休时必谈”。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及时解决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建立机关基层困难党员台账,开展慰问老党员和困难党员活动。
14.建立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分析报告制度。机关基层党组织每季度分析一次党员干部思想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对一些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向所在党委(党组)和机关工委报告,并悉心做好化解工作。机关工委要综合分析机关党员干部思想状况,研究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每半年形成机关党员思想状况分析报告并报同级党委。
15.加强机关文化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创新进取、责任担当、务实诚信、合作共赢”等先进思想文化,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担当意识,形成机关党员干部共同遵守的价值观念、制度规范和行为方式。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凝聚团队力量,规范文明礼仪,塑造机关形象。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营造和谐优美的环境氛围,提高机关党员干部的身心素质,形成阳光心态、阳光工作、阳光生活的习惯。部门党委(党组)要加强机关文化阵地建设,为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提供人力和经费保障。
五、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机关党的工作水平
16.配齐配强机关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机关基层党组织要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按机关工作人员总数2%的比例配备必要的党务工作人员。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应适当提高比例。党务工作人员在机关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要精耕主业,做到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认真负责做好各项党务工作。党建工作业绩作为党务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17.关心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机关工委每年对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培训不少于一次,每两年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轮训一遍,办好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培训示范班。上级党组织要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实行任前考察、谈话制度并及时进行岗前业务培训。机关党组织要关心和爱护党务工作人员,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及时发现和宣传其中的先进典型,并对优秀党务干部积极推荐使用。
18.推进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交流。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把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交流纳入干部工作总体规划,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选拔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到党务工作岗位锻炼。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任期满两届原则上进行交流。
六、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形成机关党的工作整体合力
19.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市、县两级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机关工委的工作汇报,专题研究机关党的工作,分管领导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机关工委的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党委(党组)要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坚持和完善市、县(区)党的工作联动机制,统筹城乡基层党建,促进党的建设整体发展。市直机关工委要通过年终考核评估、召开机关党的工作交流会、举办工委书记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县(区)直机关工委的业务指导。
20.机关工委要履职尽责发挥作用。按照“党建工作率先重返全省第一方阵”的目标要求,坚持把机关党的建设放到全市工作大局中思考、谋划和推动,在服务发展中找准定位、体现价值、发挥作用。要把保障和促进中心任务的完成作为衡量和检验机关党建工作的主要标准,加强对机关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工作部署的监督检查;参与对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检查和指导;督促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选举;审批机关基层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以及选举出的书记、副书记等。机关工委要与部门党委(党组)加强联系,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21.强化部门党委(党组)抓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党委(党组)对本部门机关党建工作负总责,要坚持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不称职”的理念。书记是抓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要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对本部门机关党的工作的指导,经常听取机关党组织工作汇报,按规定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等问题。党委(党组)成员要结合各自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组织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22.健全机关党的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机关工委和部门党委(党组)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把上级评价、党内评价与社会评价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健全完善机关党的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机关工委每年要对部门落实机关党的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机关党的建设成效要作为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选拔使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作为同级党委、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确保形成齐抓共管的党建工作格局。
本《实施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央《条例》和省委《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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