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15日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项目决策、管理和监督制度,合理使用政府性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以及需要用市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各类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方式的政府投资达到100万元及以上项目。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直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接受市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采用转贷、贷款贴息和PPP等其他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四条国家和省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管理,按照《滁州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办法》(市管字〔2014〕51号)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审查批复项目立项、可研和初步设计。

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

市重点局负责对承建和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工程决算、竣工报告的编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市招标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大宗建材等招标的监管。

市建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等前期审查工作,优化项目方案,工程验收和移交、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管。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市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市规划、国土、环保、房产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市政府成立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和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领导组并设立办公室(分别设在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负责协调投融资日常工作和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建立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简化审批程序,原则上只审批项目建议书,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规定需要上报国家、省审批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初审后上报。

第十条拟申请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有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后,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立项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市委、市政府及市规委会等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确定项目建设的依据;

(四)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的初步方案;

(四)项目建设内容、总规模和子项建设规模;

(五)项目总投资和子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渠道。

第十二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立项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项目具体情况,征求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后,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评审批文件、节能审查文件和其他所需的附件材料。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应能满足项目投资决策的基本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建设内容、总规模和子项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和子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渠道落实情况;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七)项目实施方案;

(八)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对市政道路、园林景观、单体建筑等技术方案较为常规的项目,可简化可研报告编制内容,但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内容、总规模和子项建设规模;

(二)工程实施方案;

(三)项目总投资和子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渠道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一般都要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委托咨询评估的时间)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后,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报批时应附初设阶段审查所需的附件材料。

初步设计中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额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初步设计文本编制内容和深度应能满足项目投资控制的要求。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情况;

(二)初步设计文本编制说明;

(三)初步设计图纸;

(四)初步设计概算(概算必须准确反映设计内容和设计标准,其深度应满足控制投资计划安排和筹集资金的要求);

(五)初设阶段审查应提供的附件材料。

第十八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初步设计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一般都要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要严格依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经其主管部门确认后,送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审核,报市跟踪审计办公室会议集体审定。

第二十条拟申请政府采取投资补助方式投入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后,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申报的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确定。对市政府确定的补助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批准资金申请报告。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评审批文件、节能审查文件;

(三)其他所需的附件材料。

按规定需要上报国家、省审批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

第二十一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以及申请数额;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拟申请由市城投公司采用融资方式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将项目立项等有关批准文件批复到市城投公司。市城投公司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除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外,申请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二)申请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

(三)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已获批准;

(四)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已落实;

(五)项目建设单位已明确。

第二十四条具备申请条件,计划下年度续建或新开工的项目,由市直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直属机构申报列入下一年年度计划。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下发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通知,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申报文件。

申报文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起止时间、目前进展情况、下一年建设内容和计划完成投资,申请政府投资额度,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部门、市城投公司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执行。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当由申报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及有关部门初审,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工作。根据市政府指定,一般由市重点局作为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负责建设实施。

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全过程负责制。项目法人未组建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所需设备和材料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实施项目招标前,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提出招标申请,并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的依据、资金落实证明等资料,经市招标局审查同意后,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方可受理施工招投标。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坚持以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概算,以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决算的原则,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建设。未经批准,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用途。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市审计局不得出具工程结算和决算审计报告。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市本级财政建设资金,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由市财政部门安排拨付到市城投公司。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根据项目施工合同及工程建设进度,向市城投公司申请支付工程款。市城投公司审核后,直接将资金拨付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土地收储项目资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审核后,直接拨付到市房屋拆迁事务所。

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经竣工结算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结(决)算,未经竣工结算审计的项目,至完工时拨付资金不得超过工程合同金额的80%。

第三十四条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编制完成竣工决算,经审计,报市财政部门办理竣工决算审核、批复后,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市审计局应将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和决算审计报告及时抄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代建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责任人员,应当在工程现场的显著位置标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未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以及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以及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咨询、会计、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在咨询评估、财务审计、造价审核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者评估、审计、审核等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四)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五)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3年内,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责任和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责任。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滁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和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0月20日市政府办印发的《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修订)》(滁政办〔2010〕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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