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启动“放心肉”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关于全面启动“放心肉”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全面启动“放心肉”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城乡消费环境,搞活农产品流通,保障猪肉食品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益性直销菜市场和“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安全为重、提高门槛、减点扩规、产配一体、一步到位、效益合理”的基本原则,大力推广冷链运销模式,积极促进产业化经营,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切实保障肉食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目标
自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在全市范围内启动“放心肉”体系建设。具体目标:全市定点屠宰企业全部实现机械化屠宰;企业全面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环境保护达标率、肉品品质检验率、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放心肉”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肉品经营规模化、标准化、信息化、连锁化、品牌化基本普及,冷链运销模式应用更加广泛;屠宰监管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各级执法队伍建设不断加强,肉品流通秩序和市场经营行为更加规范,肉食品消费安全保障更加有力。
三、政策措施
(一)强化政策支持。各县市区政府要安排相应资金,保障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对保留的屠宰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以奖励方式给予补贴;在未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减免应缴营业税,实行营业税改征增税后按照国家新规定执行。
(二)推进集约生产。积极推进屠宰行业压点减能,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生产集约化水平。对不符合行业标准的私屠滥宰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市区保留1家机械化屠宰企业,其他各县(市)保留1家机械化屠宰企业,人口超过100万或区域面积超过2000平方公里的,可增加1家。各地可参照工业系统关闭“五小”的做法,建立压点减能补偿机制,由地方政府对每个关闭的屠宰场点给予适当资金补偿。压点减能后结余的COD排放指标,仍留存地方使用。引导小型屠宰场点转型发展,成为规模化屠宰企业的生猪收购点或猪肉分销中心。
(三)实行全程监控。屠宰企业应全面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操作规程,认真执行生猪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实现从生猪进场、屠宰加工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检验检测,保证肉品质量安全。积极推进生猪屠宰行业信息化建设,努力争取部、省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等项目资金,支持企业安装连锁经营网络管理系统和远程监控系统,并保障24小时正常运转;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生产关键环节实行全天候、全过程监控。对屠宰企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规定比例开展有毒有害物质抽样检验的,当地财政可以根据实际抽样数给予适当补贴。严格落实屠宰环节病害猪和不合格肉品无害化处理制度,及时兑现无害化处理补助费用。
(四)鼓励清洁生产。屠宰企业应配备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连接市政管网的排放通道,实现废弃物和废水达标排放。对按照规定开展污水和废弃物处理、推广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清洁生产的规模化企业,当地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五)规范市场经营。市物价部门要尽快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成本,核定合理的加工收费标准和企业自营利润率。监督企业按照相对合理价格销售,保证企业基本收益,维护消费者利益。支持有条件的屠宰企业通过开设专卖店、设立销售专柜、开展冷链配送等方式跨区域销售肉品,有序参与市场竞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放心肉”体系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扩大消费需求的具体举措,对稳定猪肉食品市场价格、保障猪肉食品安全、方便城乡居民消费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放心肉”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并将其作为“菜篮子”工程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扎实有序推进。要通过“放心肉”体系建设工作,全面推进猪肉食品流通体系、质量可追溯体系、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从源头上保障猪肉食品消费安全。
(二)密切协同配合。各地要及时研究建立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制订完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生猪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综合协调职能,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财政、税务部门要及时制订并认真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农业部门要组织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积极参与,加强生猪和生猪产品检疫及生猪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和监管工作;公安、卫生、物价、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履行相应监管责任,保障猪肉食品供应安全有序。
(三)完善操作程序。“放心肉”体系建设工作采取申报制度,由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核后,统一向省政府申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开展工作。各地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加强典型宣传,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积极争取群众的支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工作公开、有序推进。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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